更新时间:2022-06-13 16:51
上海市图书馆行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12月20日,英文全称Shanghai Library Association 。协会由上海市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各类图书馆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系统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文
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同时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的会长单位:上海市图书馆上海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协会会长:吴建中; 秘书长:余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进一步加快,行业协会作为同一行业组织,
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行业服务和协调,实现行业自身管理和约束的重要中介组织,也是切实转变
政府管理职能,实现上海新一轮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图书馆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
图书馆行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市
政府有关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图书馆界一直以来建议成立全市性的统一协调机构
的意见,成立上海市图书馆行业协会。
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沟通会员
与政府、会员与社会、会员与会员间的联系和协调,谋求推进本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提供咨询培训;制订行规与行业技术标准;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承接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委托项
目。
上海市图书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上海市图书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LIBRA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L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
是由本市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学和专业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党校图书馆、工会图
书馆、专门图书馆等各级各类图书馆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系统的非营
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会员与会员间的联系和协调,谋求推进本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
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图书馆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沟通会员与行业、政府的
联系,发展繁荣上海市图书馆事业;
(二) 参与有关图书馆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
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 建立图书馆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图书馆行业行规行约,对违反图书馆行业协
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 制定图书馆行业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社
会之间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五)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图书馆行业职业资格认定、业务评估工作实施、行
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公信证明等职责;
(六)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会展以及图书馆服务推广宣传活动等;
(七) 推进图书馆行业现代化建设,结合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成果推
广和项目评估等活动;
(八) 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界和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 编辑出版图书馆专业书刊及有关资料,组织与开展有益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评估、行业培训、编辑出版、信息咨询、会展以及服务推广
宣传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
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
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如果是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图书馆,可以通过
所在单位法人授权委托的方式加入;
(二) 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
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伍万元整,由会长单位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出资。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
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