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7 11:45
上海市山东商会成立于2006年3月,是由山东省在上海的企业家发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现有会员中,包含生产制造、建筑建材、房地产、餐饮服务、医疗保健、金融投资、文化教育事业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上海市山东商会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极力倡导“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的经营理念。
本团体的宗旨是:重情重义,互助共赢。团结、凝聚沪上山东籍工商各界人士,增进交流、联谊与合作,推动鲁沪两省市之间的经贸科技合作、人才交流与资源开发,服务于鲁沪两地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进步。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接受山东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本团体住所在上海市国耀路211号2楼(鲁能国际中心C座)。
上海市山东商会成立于2006年,是由山东省在上海的企业家发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上海市山东商会的成立给在沪干事创业的山东人搭建起一个集产业、经贸、科技、文化、信息交流于一体的大平台。我们坚持齐鲁文化中“仁、义、礼、智、信”的社会道义,坚持鲁商变革性、开放性、务实性的开拓进取、变革创新精神,根据商会发展状况及需要,坚持不懈地打造在沪“鲁商”品牌:吃苦耐劳,做事低调,不事张扬;大气洒脱,阳刚稳健,善于进取;诚实守信,看重信用,讲究意气;注重道义,互助互利,努力进取。
我们致力于为会员做好服务,发挥在沪鲁商优势,提供会员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商会系列性、专业化、人性化的各项服务,得到了会员们的好评。上海市山东商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凝聚在沪山东籍工商及各界相关人士,积极推动鲁沪两地之间和国内外经贸合作、人才交流与资源开发,决心为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团体的核心职能是为会员服务,其业务范围有:
(一)成立会员中心,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援助及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二)促进本会会员之间以及本会与政府及国内外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开拓商机,为繁荣上海和山东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三)根据会员企业需要,待时机成熟时成立基金会,为会员提供投融资支持和服务;
(四)与国内外科研、学术机构合作,提高会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产”、“学”、“研”、“商”的结合,将好的专利、好的科研项目首先提供给会员单位;
(五)为会员到全国各地开发和投资争取优惠政策,举办各项联谊、商务交流、商务考察活动;
(六)协助山东各级政府在上海的招商引资活动;
(七)成立“山东商会博士团”和“山东商会专家顾问团”,为山东经济发展献计献策,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培训服务;
(八)授权设立会员联谊会所,为会员提供各类休闲、交友、保健、医疗等VIP服务;
(九)根据会员企业申请,可为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协调,帮助会员搞好与社会各界的商务关系;
(十)创办本会内部信息刊物,搭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山东商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缩写SCCS。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山东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崇尚科学文化,诚信友谊合作,互助携手发展,团结、凝聚在沪山东籍企业,增进交流、联谊与合作,推动鲁沪两省市之间和国内外经贸科技合作、人才交流与资源开发,服务于鲁沪两地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进步,推动会员事业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在本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组建条件时应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提供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合作交流、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经贸洽谈、展览展示、经济协作、招商促进、商务活动等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会由山东在沪企业(或单位)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取得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商业机构登记证书。
(一)山东省驻沪企业、机构或由山东籍人士在沪领、创办的企事业单位,主要由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为中国常住居民的山东籍人士组成、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且法定代表人由本商会会长或副会长兼任的社团组织;
(二)承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商会;
(四)主动缴纳会费;
(五)为商会活动提供资助及多方面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在 2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该会员在商会担任的职务将自动失效,商会将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平时议事决策机制由会长办公会或执行会长办公会行使。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设置或聘任执行会长、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监事长等,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等。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若干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热心山东商会事业、有威信和符合本商会《章程》规定条件的企业家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中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经营性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经 2020 年 9 月 27 日第三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