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0 10:45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7月,为适应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9月16日更名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600多家,主要由本市从事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回收利用,环境保洁,建(构)筑物清洗保洁,机动车车容保洁,市容环卫设施设备生产、经营、维修,市容景观建设、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卫生等单位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和增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内部以及本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广泛联系,在政府部门与企事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改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发展市容环卫市场,促进经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服务。
行业调研,行业培训,咨询服务,产品推介,信息交流,行业管理,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为适应工作需要,本行业协会分设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废弃物资源回收利用、环卫设备、机动车车容保洁、渣土管理、建(构)筑物清洗保洁、清洁作业等7个专业委员会。
(2008年10月9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缩写:STACAE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和增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内部以及本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广泛联系,在政府部门与企事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改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发展市容环卫市场,促进经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服务。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行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行业培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教材建设;
(二)建议并参与制订有关市容环卫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和作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基础建设;
(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组织行业调查和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发布行业信息,办理公信证明;
(四)培育和规范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组织价格协调,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优和企业达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五)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举办会展、招商,推介产品或作业服务,提供咨询服务;
(六)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及政府决策论证;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七)参与重大市容环卫项目的审查验收和本行业新设备、新技术、新科研成果的鉴定;
(八)结合行业改革、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成果展示与推广及项目评估等活动;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被服务者以及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活动关系;根据会员要求,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一)编辑、出版行业协会刊物和网站建设,交流、传播各类信息;
(十二)加强与兄弟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和往来,开展国内外市容环境卫生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职能。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培训,咨询服务,产品推介,信息交流,行业管理,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现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行业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应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取得本会会刊、资料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本会声誉和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报表等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退会函件,并交回有关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对协会工作的领导职能。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会行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发展的法规、政策;
(四)具有组织、指导协会工作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可聘请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以指导本会工作。名誉会长或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
(二)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的资助或扶持经费;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经费;
(五)有关单位的捐赠或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核,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8年10月9 日经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