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告协会

更新时间:2024-04-11 10:05

上海市广告协会成立于1986年3月27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广告宣传、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会员 行业自律的监督,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进行行业管理。

主要任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广告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告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业专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业管理,促进广告业发展。

(三)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职业道德。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广告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广告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编辑广告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办好广告业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广告业发展需要,举办广告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广告创意理念、媒介设施和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 开

展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加强广告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建立广告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制定规范广告业的规定、约定,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广告业先进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定、表彰活动;逐步完善广告业信用管理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九)开展广告业维权工作。提供广告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广告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广告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广告业的诉求,维护广告业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上海市广告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地方性广告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加强广告业自律,促进广告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广告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告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业专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业管理,促进广告业发展。

(三)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职业道德。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广告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广告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编辑广告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办好广告业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广告业发展需要,举办广告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广告创意理念、媒介设施和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 开

展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加强广告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建立广告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制定规范广告业的规定、约定,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广告业先进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定、表彰活动;逐步完善广告业信用管理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九)开展广告业维权工作。提供广告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广告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广告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广告业的诉求,维护广告业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制定规则,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广告业调研,受理投诉,调解纠纷,评比交流,反映诉求。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资格:

1.依法设立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业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本会收回会员证。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及其他常务理事;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职责中的(二)(四)(五)(六)(七)(八)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资助、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资助、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资助、捐赠协议使用资助、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资助、捐赠协议,收回资助、捐赠财产,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 22日第五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杜贵根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