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31 09:15
上海市心理卫生学会是1994年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该会现有会员1341人,有来自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的心理治疗和心理教育专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心理学爱好者,
近年来加入的大部分是持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200余名。
理 事 长:肖泽萍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主任医师
名誉理事长:严和駸 王祖承 岑国桢
副理事长:吴增强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教授
季建林 复旦大学中山医院心理科 教授、主任医师
赵旭东 同济大学医学院 教授、博士
耿文秀 华师大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教授、博士
沈勇强 上海师范大学应用心理系 副教授、主任
秘 书 长:张新凯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博士、主任医师
常务理事:(19人):
仇剑崟 王 群 王裕如 叶 斌 刘晓虹 孙时进 吴增强 张海音 张新凯 李正云 杜亚松 肖泽萍 季建林 赵旭东 沈勇强 桑 标 耿文秀 高湘萍 谢 斌
理 事:(40人)
丁 俭 万行军 毛家亮 王立义 王立伟 刘素珍 朱荣申 严 宏 吴文源 张少平 张少觐 张劲松 张志刚 张海燕 李 丹 李春波 杨文圣 沈之菲 沈文龙 沈翔慧 徐 勇 肖 凉 苏永华 陆 峥 陈国鹏 陈增堂 孟 馥 施慎逊 柏涌海 贺岭峰 赵 敏 赵宝龙 俞海涛 徐一峰 徐光兴 秦 伟 高鸿云 崔 松 阎海峰 程利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心理卫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SM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地区心理卫生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有时代特征和上海地区特点的心理卫生体系、为发展我市心理卫生事业和推进我市心理卫生工作服务,为实现上海市“十一五”规划中建设健康城市的目标而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徐汇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论文和工作经验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研究和提高心理卫生工作水平;
(二)按照社会需要和行业规范积极开展国家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测量师等各项培训工作。
(三)组织进行科学考察,对重点课题开展探讨,加强研究协作;
(四)编辑出版宣传刊物、资料和有关文献,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拟将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编撰的《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改为学会的专业刊物;
(五)为有关部门、社区、学校教育、青少年工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心理卫生发展战略和决策提供咨询;
(六)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进行心理卫生科研项目的论证、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及标准的编审,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推广心理卫生科研成果、最新技术和先进经验;
(八)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讲习班、研讨会,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培养心理卫生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帮助社会有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
(九)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和积极分子,推荐、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心理卫生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往来,积极参加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十一)积极为本会会员、会员单位服务,为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心理咨询、治疗、测量评估、普及知识、推广成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与本会有关的学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四年以上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卫生工作五年以上者;
2、获得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卫生工作者;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医师、护师、教师、实习研究员或相当于上述职务和职称具有一定成绩者;
4、关心和积极支持心理卫生工作的各级各类机构、组织、团体中的人士及社会知名人士。
5、高等院校心理学专业、精神医学、精神卫生学、临床心理学等相关的在校研究生,可吸收入会为青年会员。
(五)团体会员为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团体,且还需与本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优先在本会推广或获得新技术;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团体会员可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个人会员还需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包括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在内的各种活动,且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活动。
(八)团体会员还需支持本会工作,按期交纳团体会费以及资助一定的活动经费,向本会提供开展调研、进行活动等的有关资料,及时沟通和交流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者,或者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而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会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予以表彰,或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顾问等适当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下设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会费标准;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须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举手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对上述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设置各种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并报请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请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核批准。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并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接受资助或捐赠;
(四)经营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