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

更新时间:2021-08-02 21:46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Shanghai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成立于2002年5月,是全国较早成立的执业药师协会之一。协会由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执业药师管理人员组成,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管理归口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机构

协会现有会员二千多人,下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三个专业组。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宗旨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严格履行国家赋予执业药师的各项职能,维护执业药师合法权益,为全面提高执业药师素质、发展医药经济服务。

协会作用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促进医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本市医药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的参谋和助手,是政府联系本市医药企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纽带,是各单位之间的联络桥梁。

职责任务

协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医药法规,制定会员自律机制;组织会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督促会员遵循质量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人才交流,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组织技术、业务交流和专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活动,并与国内外执业药师协会开展交往、交流活动。

协会章程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经2002年5月25日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Shanghai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严格履行国家赋予执业药师的各项职能,维护执业药师合法权益,为全面提高执业药师素质、发展医药经济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促进医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本市医药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的参谋和助手,是政府联系本市医药企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纽带,是各单位之间、单位与政府之间的联络桥梁。本协会积极为基层单位和执业药师提供优质服务,竭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 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项规定,制定会员自律机制。

2. 组织会员不断更新知识,积极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医药信息,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医药技术,努力帮助会员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3. 按照《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督促会员遵循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直至建议行政单位作出适当的处理。

4. 协助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工作规划》,组织人才交流,帮助需要执业药师单位和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但尚未上岗工作的人员,找寻人才和岗位,加快完成执业人员岗位配备,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5. 面向医药行业,组织技术、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活动,并与国内外执业药师协会开展交往、交流活动。

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咨询、协调关系,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四) 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热心于医药事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 介绍符合条件的新成员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送,但补送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药监局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议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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