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19:07
上海市抗癌协会于1986年12月正式成立。2009年12月换届产生第六届理事会。有理事64名,会员1500余名。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有:肿瘤病理、肿瘤康复姑息治疗、胃肠肿瘤、传统医学、肿瘤影像、胰腺癌、肿瘤介入、妇科肿瘤、头颈肿瘤、乳腺肿瘤、肉瘤等。有团体会员单位30余个。协会挂靠支撑单位:复旦大学肿瘤医院。
1.专题学术报告
现代肿瘤医师的知识更新,基础研究、临床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组织实施国家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任务之一,专题学术报告会在本市医学界颇有影响,深受广大肿瘤临床医务工作者的欢迎。二十余年来本会共举办了各类学术专题报告320余次,参加听讲者60000余人次。
2.上海市肿瘤防治宣传周活动
现代社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崇尚生活质量和生活品位,而身体的健康是其前提。
恶性肿瘤已成为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已超过心、脑、血管疾病而成为致死原因的首位。因此,普及、宣传肿瘤防治基础知识,期望每个市民获得并保持“最佳健康”是本会工作之努力目标。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每年在4月17日-21日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上海市肿瘤防治宣传周”活动:电视台专访和坐堂科普讲座;肿瘤专家义务咨询和康复指导;专题科普报告会;科普版面展示;赠阅科普资料和《抗癌》杂志等。这一年一度的科普活动受益市民数以万计,社会效应和大众反响良好。
3.上海科技节主题活动
依据上海市科协的要求,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积极参与和筹划上海市科协组织的上海科技节活动,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普及、宣传科学发展观及当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健康事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营造现代健康保健的社会环境、生活理念和文化氛围,以减少和降低传染病的传播、慢性病尤其是癌症的发生,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
主要形式:在市区广场、社区街道、高校园区等举办大型科普报告会、科学传播活动等。科技节主题活动社会效益显著,受益群众广泛。
4.上海科技论坛主题活动
依据上海市科协的要求,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积极参与和筹办上海市科协组织的上海市科技论坛主题活动。
上海科技论坛主题活动学术水平、学术层次高,研讨主题是本专业当前研究的热点或前沿课题,所涉内容深入而广泛。因此,这样的活动往往群贤毕至,兴趣盎然,学术气氛浓厚。
5.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以联合主办、协办等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活动致力于充分交流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主要形式有: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论坛、高峰会议等。二十余年来,共成功举办200余次,与会代表50000余人,交流学术论文4000余篇。
6.社会公益性活动
无数事实告诉我们,癌症的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和积极康复,都与公众的防癌意识程度和抗癌知识水平密切相关。所以,如何唤起民众的防癌、抗癌意识,提高市民的肿瘤防治知识是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
二十余年来所开展的各类社会公益性活动受益人群博众,受到了本市社会各界群众的赞誉。主要活动的形式有:举办肿瘤防治知识竞赛;编辑“肿瘤科普知识”手册及“常见肿瘤防治”折页;摄制“60年沧桑看今朝”、“廉洁之花喜绽开”、“恶性淋巴瘤”和“乳腺癌防治”等肿瘤防治科普录像片;举办为癌症患者献爱心联谊会;举办肿瘤防治社会开放日;开展肿瘤患者生活质量社会调查;举办肿瘤患者医疗康复讲座;举办肿瘤专家为市民释疑解惑活动;举办肿瘤防治教育大课堂系列讲座;向本市社区各街道赠阅《抗癌》杂志;向本市各大综合性医院住院肿瘤病员,肿瘤专科医院病房每个肿瘤患者赠阅新出版的《抗癌》杂志等。
7.科技协作服务
当今,知识、信息和科技“软资源”是市场竞争的重要砝码。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主要依赖于知识、信息的扩大和应用的能力与效率,其依靠的是科技进步和高素质的人才。由于本会及各专业委员是社会团体而非经济实体,一切活动经费来源靠自筹。为了协会的生存和发展,并保持其基本属性和完善其基本功能,就要努力找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结合点。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相互交流和精诚合作,是获取双赢,共同为肿瘤患者服务的有效途径。
8.肿瘤医学科学的普及
事实告诉我们,癌症的预防、诊疗和康复与广大市民的肿瘤医学知识水平的普及密切相关。为此,二十余年来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的各学科专家及肿瘤医务工作者的科普讲座、作品及科技成果动态报道时常见诸全国各种大众媒体(电视台和报刊),为普及肿瘤防治知识,增强人民防癌、抗癌意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而在繁忙的医、教、研工作之余长期从事科普创作,诸多文章和作品在《大众医学》、《科学生活》、《家庭医生》、《抗癌》、《健康博览》、《康复》、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上海大众卫生报、上海科技报、劳动报、健康报、医院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为促进和繁荣我国的医学科普事业,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而孜孜不倦,笔耕不辍。
9.《抗癌》杂志编辑出版
《抗癌》杂志是上海市科协主管、上海市抗癌协会主办的国内第一家肿瘤防治医学科技期刊(季刊),亦是上海市科协系统科技类优秀期刊,由上海《抗癌》杂志社编辑出版,1988年创刊。国际刊号:ISSN1008-3065,国内刊号:CN31-1664/R,中文科技期刊收录信息源。现任社长为上海市抗癌协会名誉理事长沈镇宙教授、主编为上海市抗癌协会秘书长郭小毛教授。
《抗癌》杂志依托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在医技领域得天独厚的优势,将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知识性的科普作品奉献给广大读者。杂志装帧美观、图文并茂,可读性强,而广泛受到了国内医学界同行、肿瘤患者及家属、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誉和青睐。2002年10月被上海市科协遴选后报国家第三届期刊奖评审;200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发文:本刊荣获全国科技科普类杂志编校质量评比第三名、上海市第一名而被通报表彰。创刊20年来,《抗癌》杂志共出版发行80期,660余万字。
10.《抗癌动态》会刊编辑出版
由上海市抗癌协会主办、复旦大学肿瘤医院出版的《抗癌动态》(Anticancer Developments)是一本反映国内外最新临床肿瘤医学信息和科研动向的综合性科技类内部高级期刊(季刊),由国内外知名、资深肿瘤医学专家撰稿,上海市抗癌协会办公室编辑,本会理事长蒋国梁教授任主编,本会秘书长郭小毛副教授任执行主编。本刊注重科学性、权威性与指导性,文章大多数是综述近年来在肿瘤诊断和治疗的新进展,同时也将一些国际上已明确的诊疗指南向国内从事肿瘤临床的专业医师推荐,以利于规范肿瘤的治疗。由于本刊力求将真正一流专家的真知灼见和精品力作奉献给了读者而广泛受到了国内肿瘤医学界同行的极大关注和高度评价,其临床价值、品牌效应凸显。自1996年创刊以来共出版发行60期,225余万字。
11.工作网站建设
本会创建的具有独立域名的工作网站“上海抗癌在线”近些年来运行良好,为进一步整合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复旦大学肿瘤医院的信息资源,构筑现代化的信息平台提供了便捷,大大提高了其整合的资源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成为对外宣传、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成为各组织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平台。
网站的工作指导思想:1.网站建设立足于“工作网站”,因此栏目设置结合本专业特色,与工作紧密结合;服务于本会各级组织及广大会员,充分利用网站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交流和沟通。2.网络信息讲究时效性,信息资源及时整合、更新,并力求其可靠与准确。
12.组织发展
本会相继组建了上海市抗癌协会肿瘤病理(肿瘤医院,主委:杜祥)、康复姑息治疗(长征医院,主委:王杰军)、胃肠肿瘤(瑞金医院,主委:朱正纲)、传统医学(肿瘤医院,主委:刘鲁明)、肿瘤影像(肿瘤医院,主委:彭卫军)、肿瘤介入(东方肝胆医院,主委:杨业发)、胰腺肿瘤(肿瘤医院,主委:倪泉兴)、头颈肿瘤(肿瘤医院,主委:嵇庆海)、乳腺肿瘤(肿瘤医院,主委:邵志敏)、妇科肿瘤(肿瘤医院,主委:吴小华)、肉瘤(肿瘤医院,主委:师英强)等11个专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抗癌协会前列腺肿瘤诊治中心(肿瘤医院,主任:叶定伟)。
1997年荣获上海市科协第二届星级学会称号;1998年荣获全国第二届省级学会之星奖;1999年荣获上海科技节先进集体奖;2000年荣获全国第三届省级学会之星奖;2000年协会《抗癌》杂志荣获上海市科协系统科普类优秀科技期刊;2001年荣获上海市科协第三届星级学会称号;2001年荣获上海科技节先进集体组织奖;2001年荣获上海市科技节“高校生命科学传播活动”荣誉奖;2001年荣获上海市科协科普工作贡献奖;2003年荣获上海市科协第九届青年论坛优秀组织奖;2003年荣获上海市科协星级学会称号;2003年荣获全国省级学会之星奖;2004年荣获中国科协“全国学会之星三连冠称号”;2006年《抗癌》杂志获得国家科技科普类杂志编校质量良好期刊的通报表彰;2007年被光荣入选全国科普活动五十佳省级学会名单;2004至2010年均荣获上海市科协二星级学会称号。
上海市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抗癌协会。英文名Shanghai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为S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肿瘤医学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肿瘤医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抗癌防癌知识的普及和癌症防治水平的提高,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业务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内,该院为本会挂靠、支持单位。
第二章 任务、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肿瘤医学的学术交流,加强各学科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医学各学科的发展;
(二)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医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肿瘤医学的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研究和临床专业水平;
(四)编辑出版肿瘤医学学术和科普期刊、学术论文专集、肿瘤防治科普手册及本会会刊《抗癌动态》等;
(五)本会“上海抗癌在线”工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肿瘤医学项目的论证、咨询、评估、鉴定,以及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肿瘤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肿瘤科技成果推广等;
(八)开展肿瘤科技的国际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医学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推荐优秀肿瘤医学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本领域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科技协作、项目评审、成果推广、资格论证、期刊出版和公益活动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医学科技或卫生管理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五)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必须进行换届改选。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会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壹名,协助行使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住所由挂靠、支撑单位委派和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其名称冠以上海市抗癌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再另订章程,不另设财会及银行帐户。具体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协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成就,对本会有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分别授予荣誉理事或推荐为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1.会费;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