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

更新时间:2022-07-05 09:35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Shanghai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HFA)成立于2004年3月18日,是以本市期货行业的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主,包括期货公司和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事银行结算、期货中介以及服务业务的机构和研究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管理和为本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公会介绍

公会现有团体会员123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27家,期货营业部87家,银行5家,软件公司2家,投资咨询公司1家、期货信息资讯公司1家,公会已经拥有本地区所有期货企业作为会员,这些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有领先地位和较强的优势。

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在上海证监局的指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立足 “期货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功能定位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始终秉承公会“重实务、促协调,守自律,拓发展”的宗旨,紧紧围绕认真服务行业和会员、推进自律管理、促进沟通交流、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组织行业学习培训与交流,联合编写行业教材,建设期货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上海期货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FUTURES ASSOCIATION; 缩写SHFA。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期货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宗旨:依法推动本地区期货业的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利益。在政府期货监管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机构、投资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期货市场知识宣传活动,进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培育和促成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主管单位: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本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证监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协助期货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本行业利益;培育和促进本行业良好氛围的形成;进行行业协调、发挥桥梁和交流作用;进行学术研究、专业培训;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期货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政策,在上海地区规范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三)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及时研究期货业的新问题。

(四)收集会员意见、建议并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反映,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代表会员协调解决在与其他行业交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同业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同业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海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在上海设立的期货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认可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从事银行结算、期货中介及服务业务的机构和研究单位、法人投资单位,认可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或中国证监会及其上海证监局的有关批文。

(三)提交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填写《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五)经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的处分进行听证、申述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七)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会的协调与管理。

(六)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发生变动,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的变更通知,并由理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资格予以解除:

(一)会员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申请退会,必须取得理事会同意方可。

(二)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同意予以解除。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四)会员被依法撤消。

(五)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一名会员在会员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书面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证监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过三分之二当选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补。

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上海证监局委派产生,非会员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表彰、奖励对期货业发展及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对违规、违纪会员纪律处分。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节 会长、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证监局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行业服务。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为便于对本会工作的指导,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三)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工作安排。

(四)对有关会议情况进行记录。

(五)负责会议材料准备等文秘工作。

(六)对本会经费开支进行管理,制作年度财务报告。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是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3年。

设监事长一人,任期三年。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并代行职权。监事连续二次既不参加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并代行职权的,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同业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审查同业公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六)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两名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出席,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包括委托代行职权)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的使用实行预算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期货行业的相关情况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证监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证监局、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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