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2 22:12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和宗教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归口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为正局级。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四)参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外国人在沪宗教活动。
(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民族、宗教情况及宗教理论。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九)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院校加强自身建设。承担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十一)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审核涉及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内容的影视作品、书报刊等出版物和广告。
(十二)指导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十三)承担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有关工作,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综合研究处、行政审批受理处)
(二)人事处
(三)民族一处(伊斯兰教工作处)
(四)民族二处
(五)天主教工作处
(六)基督教工作处
(七)佛教道教工作处
(八)政策法规处(基层指导处、宗教院校教育督查处)
(九)涉外宗教工作处
(十)宣传处
(十一)机关党委
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王珏
局长:陈昶
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毛云琪
副局长:毛俊
副局长:屯旺(挂职)
二级巡视员:何建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3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