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1:03
上海市水利学会是依法成立的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为其组成部分。同时受中国水利学会在业务上的指导,本会会员也为中国水利学会会员。 1946年汪胡桢与顾济之、王寿宝、吴富权等人筹建上海水利学会(当时称“中国水利工程学会上海分会筹备委员会),会员有50余人。
1957年底成立了上海市水利学会筹备委员会,1960年1月10日正式成立学会,并挂靠在上海港务局,选举了第一届理事会,共由50人组成,学会会员289人。1964年5月7日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由37人组成,会员508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学会活动停止。1978年3月学会恢复了活动,并在原理事会的基础上,经协商成立了复合后的第一届理事会,由47人组成,会员达754人。1981年11月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由49人组成,会员1067人。1986年4月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由47人组成,会员1685人。同时,学会挂靠在上海市水利局(现名为上海水务局)。1990年9月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理事50人,常务理事17人。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设立了组织、学术、农田水利、水资源和规划、港口和航道、水工水力发电等专业委员会,同时,明确了各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学会会员达2191人。1994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理事48人,常务理事19人,会员达2300人。会议对《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进行了修改,对学会的性质明确定义为:“本会是依法成立的上海市水利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突出了学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和市政协的要求,学会在1997年9月底完成了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工作,在重新登记的过程中,学会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上海市上海团体组织细则”,对“上海市水利学会章程”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在1997年9月11日理事会上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把学会性质由“学术性群众团体”扩大为“学术性、科学性群众团体”。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理事会产生的民主程序。增加了“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中青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中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的内容。同时,具体制定了“不再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范围。1999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理事47人,常务理事19人,经整顿后的实际会员为1380人。大会对于1997年9月11日理事会通过的章程修改一事予以了确认。本届理事会期间,增设了湿地专业委员会。2005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理事会,理事51人,常务理事21人,经整顿后的实际会员为1081人。
1979年6月召开了第一届学术年会,收到论文57篇,选编了27篇论文引发。1981年11召开了第二届学术年会,收到论文59篇,编印了“1981年年会论文摘要汇编”。1984年11月召开了第三届学术年会,收到论文43篇,编印了“1984年年会论文摘要汇编”(1982~1984年)。1987年5月召开了第四届学术年会,汇集论文127篇,评选出优秀论文16篇。1989年5月召开了第五届学术年会,参加会员达1200余人,会上宣读论文20篇。1991年10月召开了第六届学术年会,收集论文28篇,编印了“上海市水利学会第六届学术年会论文摘要汇编“(1990~1991年)。1993年11月召开了第七届学术年会,收到论文96篇,并编印了论文摘要汇编。1995年10月召开了学术年会,收到论文88篇,编印了论文摘要汇编。1997年12月召开了1997年学会年会,收到论文70篇,编印了论文摘要汇编。2000年12月召开了2000年学术年会,收到论文33篇,编印了论文集。2001年12月召开了2001年学术年会,收到论文34篇。2002年12月召开了“上海湿地利用和保护学术研讨会”,并出版专题论文集,收集论文19篇。2004年4月召开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地战略研讨会”,并出版了专题论文集,收集论文20篇。同年8月举行了“水生态修复沙龙”,并出版了“上海水生态修复调查与研究”专题论文集,收集论文24篇。
同时,学会还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华东地区七省一市协作组学术交流活动。1998年在上海我学会承办了“华东地区七省(市)水利学会协作组第十一次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为“城市水利与可持续发展”,会议交流论文36篇。2003年9月在上海我学会承办了中国水利学会城市水利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会议主题为“城市水环境建设与治理”。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扩大,学会增加了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至今,已与美国、荷兰、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的同行开展了学术交流。
1987年起由上海市水利局和上海市水利学会合办出版《上海水利》期刊(季刊)。1991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准印证,正式定为内部刊物。《上海水利》是上海地区水利系统的内部刊物,宣传党的水利建设方针、政策、总结交流水利系统的重大科技成果,报道水资源规划、勘测、设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刊载上海地区江河治理、港区建设、航道疏浚、城市防洪、农田水利、滩涂围垦、水环境治理以及水利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有关成果,介绍国内外水利建设的先进技术。
2000年由于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原上海市水利局被撤消,由原市水利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城市供水部分(含地下水),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城市排水部分合并,重组成上海市水务局,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因此,《上海水利》更名为《上海水务》,并由上海市水务局与上海市水利学会合办。2000年10月1日正式出版了《上海水务》第1期。
学会为了搞好水利科技服务,增添学会活力。于1986年11月对科技咨询服务部(上海市科协咨询服务中心分支机构)进行了调整充实,并修改了水利科技咨询服务部的章程。1988年10月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将原咨询服务部充实调整为水利咨询委员会。1990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科协批准,并经1991年1月25日的第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成立了上海市科协咨询服务中心水利咨询分中心。长期以来,水利科技咨询工作不断面向社会,扩大服务面,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六届理事会期间的科学咨询工作得到很大发展,2005年3月24日在上海市科协第九届科技咨询表彰会上,本学会所承担的技术咨询服务获得表彰,其中“城市水利与可持续发展”和“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土造陆研究报告”、“上海湿地利用和保护”等三个课题研究和技术咨询项目,分别获上海市决策咨询一等奖和上海市决策咨询三等奖。我学会两次被科协评为技术咨询先进集体。
2010年12月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章程的规范版本已通过15天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水利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ocie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缩写SSHE。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技术专业涉及水利规划、农田水利、港口航道、水工建筑、滩涂湿地、供排水、水力发电、土工织物、防洪防汛、水资源和水生态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倡导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水利及相关行业技术交流和共同发展服务,立志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为上海经济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本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其领导,挂靠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本会为中国水利学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为会员提供水利学术的交流和科技参观考察活动;
(二)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同行的友好交往;
(三)完成上海市科协、挂靠单位和中国水利学会布置或委托的工作;
(四)普及水利和涉水科学技术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积极参与上海市或国家水利项目的课题研究和咨询工作,向政府或有关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优秀项目评选、技术职称评定和标准化的审议等;
(七)发现和推荐人才。举办专业培训,提高参加培训人员的学术或管理业务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本会奖励在水利专业技术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召开本会年会,定期出版论文集,评选优秀论文;
(十一)定期向会员发送本会编辑的《上海市水利学会简讯》;
(十二)同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联合编辑出版《上海水务》刊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水利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中的主要成份。个人会员中分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十条 会员、资深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由个人提出加入本会申请;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且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科技人员;
2、在读硕士、博士和博士后;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以及学者;
4、长期支持本会工作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干部和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5、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的具特殊条件人员。
二、资深会员
(一)热爱本会,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由个人提出加入本会申请;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入会年限20年以上;
2、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
3、被推荐为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的会员;
三、团体会员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提出申请;
(三)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上海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法人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四)积极参加或协助本会组织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五)区(县)水利学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需要二名会员推荐;
(三)由秘书处按照入会条件审核,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需要资深会员推荐;
(三)本会秘书处按照所具备的条件初步审查;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办理证书。
三、团体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按照所具备的条件初步审查;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优先取得个人工作需要的本会有关资料;
(七)撰写的学术论文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刊物发表;
(八)按照本会活动计划和通知,每年有自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少于2次的机会。
二、资深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优先取得个人工作需要的本会有关资料;
(七)撰写的学术论文可按照专业分类直接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刊物发表;
(八)按照本会活动计划和通知,每年有自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少于3次的机会。
(九)可被推荐作为某一学术和科普专业的资深委员,邀请参加本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团体会员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可以本会名义承办本单位需要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六)可取得单位工作需要的本会有关资料;
(七)可在本会网站上免费报道本单位可公开信息;
(八)在本单位个人会员达一定数量时,可推荐本会理事人选和调整变更理事人选;
(九)挂靠单位负责推荐理事长人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或协助本会开展技术交流或科普等其它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或协助本会开展技术交流或科普等其他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或协助本会组织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含电子文件)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会负责,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应向本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更改个人信息,外省市水利学会会员调入本市,凭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会员推荐信办理会员入会登记。
除资深会员外,留居国外和台湾地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会员,原则上不保留会籍。如提出申请保留会籍,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最长保留至65周岁止。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触犯刑律或丧失学术道德者,经本会秘书处调研核实后报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会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上届理事长不再担任本会领导后,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三名常务理事联合提名,经本届理事会讨论同意和下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为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会常务理事、两届理事或对水利或涉水事业有贡献的专家、学者,由二名常务理事联合提名,经本届理事会讨论同意和下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内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人数的10%,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章程的修改;
(二) 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成员;
(四) 制定会费标准;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应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候选人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理事名额分配时要考虑不同部门和单位以及会员人数多少等方面因素的基本平衡,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理事候选人,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在会员中产生,由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热心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以及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与本会相关学科科技管理的工作者组成。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中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下述人员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1.凡具有高级职称年逾65周岁、中级(含中级)以下职称年逾60周岁的科技人员;
2.已离、退休的党政干部;
3.出国在外,较长时间内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人员。或长期不参加理事会或从不请假缺席,不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选举常务理事,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变更等事宜;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通过本会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总工作计划;
(十)审定奖励和表彰;
(十一)审议通过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推荐人选;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制定议事规则加强管理,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增补或变更,但增补或变更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人数的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权力,常务理事会管理须制定议事规则加强管理,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初步审定年度本会工作计划和本会章程修改;
(三)初步审批工作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立;
(四)代表理事会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监督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筹办;
(七)初步审定奖励和表彰;
(八)审定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和各专业委员会人选;
(九)审定通过资深会员名单;
(十)初步审定被推荐的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人选;
(十一)其它理事会授予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三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同意。同时,应通报请假没有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两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指导秘书处日常工作并加以监督;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人选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本会秘书处办事机构。秘书处应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会工作的性质,在本会理事会下设立学术及科普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四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消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
各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和人选均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中,学术及科普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为资深委员或具有正高工(或相当职称)或硕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或管理人员担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各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至二人。会员人数多且比较集中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可以建立本会学组,并设联络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挂靠部门拨款或项目的委托;
(二)政府方面的拨款或项目的委托;
(三)会员及团体会费或有关单位项目的委托;
(四)国内外单位、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承担咨询、培训、组办或协办各类活动等各项活动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在遵守上海市科协统一帐务管理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推荐(或由理事会聘任)司库一人,专门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如情况变化,帐务管理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并通报理事会。司库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拍卖后资产归上级有关单位;
(二)赠送相关行业的合法组织用于发展。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届(2020.11.29):
(以下各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理事长:石小强
副理事长:王世峰、刘桦、杨晖、何青(女)、郑志民、顾圣华、顾勇、蔡玮良
常务理事会:王世峰、石小强、邬显晨、刘桦、刘曙光、苏卫东、李小军、李松、李国林、杨洪林、杨晖、何青(女)、张文虎、罗文斌、郑志民、赵云、顾圣华、顾勇、徐元、徐贵泉、蔡玮良
理事会:丁健、王世峰、王丽卿(女)、石小强、卢永金、兰士刚、邬显晨、刘桦、刘曙光、苏卫东、李小军、李松、李国林、李学峰、杨洪林、杨晖、何青(女)、何金林、何建强、沈明军、张文虎、张全民、张坚列、张戟、张景新、林涛、罗文斌、季永兴、金文、周宇、周丽(女)、郑志民、赵云、赵胜利、俞相成、祝青、袁永坤、顾玉亮、顾圣华、顾勇、顾宽海、徐元、徐学军、徐贵泉、高占学、高建中、高健岳、郭磊城、黄龙 、章震宇、董学刚、谢翠松、楼启为、蔡玮良
秘书长:徐贵泉
副秘书长:王生海、白建颖(女)、刘卫星、张菁蕾(女)、陈海英(女)、顾宽海、徐寅、崔冬(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