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2 23:34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的职责。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派出机构。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和标准。拟订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等,并组织实施。贯彻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许可。承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特种设备管理等许可、认证和备案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要求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综合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各类违法案件,开展大案要案的督查工作。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拟订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消费维权体系。
(七)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并实施联合惩戒。
(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本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推进质量提升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负责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行业改革和发展。规范检验检测市场,负责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管。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情况。
(十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十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政府标准化引导政策和措施,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和指导本区采用国际标准等。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推进相关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推进能源计量工作,组织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促进绿色发展。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相关政策,鼓励行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备案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和化妆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验计划。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1.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坚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和培育第三方质量评价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深入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口受理”,完善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制度供给,探索实行告知承诺,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专业监管,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据标准和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事中事后信息系统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智能化监管,加强部门间协同,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4.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现场检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营造市场监督管理社会共治格局,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价格举报投诉,健全多元化消费者维权的解决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秩序,弘扬市场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为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 提升履职能力。结合深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专业化培训,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有关职责分工
1. 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公安机关依法就检验、鉴定、认定以及特殊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理等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2.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浦东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浦东地产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督;负责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地产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农民分散生产加工豆芽行为的监督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存储、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备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2)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共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4.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协调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协调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牵头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5.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商贸领域行业管理,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行使商贸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责。(2)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3)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负责酒类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和酒类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工作。(4)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药品流通的行业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6.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是盐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行业管理和有关审批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职责,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职责。
7.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价格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推进价格监测和认定及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等价格行政管理职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等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咨询解释工作。
8.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共同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按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作,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9. 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临港新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承担临港新片区各类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核发有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负责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有关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临港新片区(除奉贤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以及有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形成实时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就临港新片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重要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对外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干部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外事、出国人员政审、因私证照管理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工作;负责复核、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审查重大案件,参与信访复查复核;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指导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证明开具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公平交易处(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牵头并指导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组织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展览的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无照市场整治工作,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指导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网上监测);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制定和落实全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负责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广告监督管理处。指导广告业发展;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网上监测);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导;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接受、分派、汇总、分析、反馈“12345”、“12331”、“12365”、“12315”、“12358”的交办工作;接待新区公众咨询、申(投)诉、举报工作;受理、处理有典型意义的疑难复杂投诉举报;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联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质量管理处(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进质量强区工作,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推行质量认证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配合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处置;组织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管理工作;配合开展产品缺陷管理,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开展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处置;组织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校服生产企业申报备案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标准化管理处。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进和指导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和指导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计量监督管理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技术人员的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环节以及对检定、校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计量器具、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行政许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有序推进基层单位特种设备日常监察职能;组织实施各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年度重点监控单位设备目录和使用、生产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并对检查情况开展督查;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安全应急督查处)。承担浦东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街镇层面)建设;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完善与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的交流;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科普宣教工作;指导推进市民放心满意的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建设工作;指导已登记备案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指导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知晓度、满意度测评;指导街镇各类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指导推进食品科普站(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基本制度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以及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协助推进辖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评估;推动辖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监管执法的组织指导;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药品生产、零售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定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室,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参与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参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行政许可和药用包装材料注册的审查工作;拟定辖区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等抽样检验、快速检测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的制定、总结;负责开展上市后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和处置;承担辖区内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化妆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信息审核和组织备案后监管工作;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审核工作;负责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境内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辖区药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核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备案登记审核;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信息审核;指导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工作;参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查工作;参与辖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核查和注册现场审查;参与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质量管理规范和体系审核;拟定辖区医疗器械的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性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器械等抽样检验、快速检测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的制定、总结;承担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7.注册许可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除乳制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事项;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除连锁总部外)行政许可,负责对药品连锁企业向企业销售非处方药核备的审查;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连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初审;负责对浦东新区从业药师、药师上岗挂牌的审核;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负责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除第三方物流、连锁总部外),参与市局对辖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连锁总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接收辖区内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的申请材料;负责办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接收辖区内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申请材料;负责市场主体网上登记及其他非传统方式登记工作;承担企业登记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各类注册许可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负责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宜的落实;承担对派出机构各类注册登记许可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许可审批;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基层建设指导处(党群工作处)(审计办公室)。负责局基层建设的规划及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的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局党的组织建设与管理,协助局党委开展政治教育以及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和工青妇及双拥、统战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0年11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一、吴伟平同志
主持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联系注册许可分局、执法支队、保税区分局。
二、王斌同志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基层处(党群处、审计办公室)、机关党委、 工会。
联系洋泾所、金杨所、上钢所、南码头所、周家渡所、机关服务中心。
三、张力同志
分管质量处、标准化处、特种设备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联系度假区分局、川沙所、祝桥所、张江所、康桥所、周浦所、质量技术协会。
四、孙文同志
分管广告处、消保处、计量处、计量质量检测所。
联系沪东所、浦兴所、金桥所、宣桥所、惠南所、消保委、商标协会、广告协会。
五、沈建华同志
分管药品化妆品处、医疗器械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系陆家嘴所、潍坊所、塘桥所、万祥所、书院所。
六、管捍东同志
分管法规处、食药安办、食品协调处、食品监管处。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调研工作、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高桥所、高东所、高行所、东明所、三林所、大团所、市场监管学会、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协会。
七、苏国平同志
分管公平处、市场处、稽查支队。牵头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联系曹路所、合庆所、唐镇所、北蔡所、泥城所、经纪人协会、合同信用促进会。
八、张建华同志
分管市场主体监管处、注册许可分局、信息中心、保税区分局。牵头信息化工作。
联系南汇新城所、花木所、航头所、新场所、老港所、个体协会、私营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