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湖北商会

更新时间:2022-05-14 20:59

上海市湖北商会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牵头组织和领导、湖北在沪企业自愿结成、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于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在上海成立,是联结企业与政府的桥梁,是促进鄂沪两地交流合作的纽带,是展示新楚商整体形象的窗口,是服务企业发展的平台,是所有湖北在沪企业的家。

商会简介

上海市湖北商会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牵头组织和领导、湖北在沪企业自愿结成、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于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在上海成立,是联结企业与政府的桥梁,是促进鄂沪两地交流合作的纽带,是展示新楚商整体形象的窗口,是服务企业发展的平台,是所有湖北在沪企业的家。

截止2009年底,在上海市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湖北籍企业已超过3200家,总注册资金近130亿元,年销售额近千亿元。目前,商会拥有会员单位280多家,分布在上海市的各个区、县及周边地区,涉及电子科技、建筑建材、房地产、餐饮娱乐、医疗保健、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法律咨询、交通物流等多种行业和领域。

随着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经济龙头地位的日益凸现,越来越多的湖北籍企业及商界人士纷纷到上海投资创业,湖北和上海两地经济交流不断加强。上海市湖北商会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创新服务理念,完善服务功能,大力倡导诚信为本、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不断促进会员企业加快自身发展。商会成立四年来,在亮出新楚商名号的基础上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几年来,先后组织了8批次上海企业家代表团回省投资考察,足迹遍布武汉、襄樊、宜昌、十堰、孝感、咸宁 、随州、荆门、鄂州、恩施、天门、仙桃、潜江等市州及多个县市区,意向协议资金200多亿元,落地资金近百亿元。商会以知识型企业家魅力和国际化眼光,实现服务无止境的宗旨,围绕开放、合作、创新、发展的思路,引导和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把商会建设成为在上海较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进一步为促进鄂沪两地更广泛、更深入的交流合作谱写新的篇章。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湖北商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HBC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籍人士在沪投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密切商会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上海市以及各省(市、区)及外商经贸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湖北省驻沪企业的合法权益,立足上海、回报湖北,促进鄂沪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领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50号沪办大厦三号楼13楼1305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湖北省在沪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上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湖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沟通提供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培训、宣传等服务。为促进湖北率先中部崛起服务。为促进鄂沪经济交流和合作服务。

(二)支持功能: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寻找商机和政策支持,促进会员企业加速发展。

(三)维权功能:利用各种渠道和资源,全力维护会员企业及湖北省在沪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自律功能: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严格自律,树立“新楚商”形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招商引资、交流联谊、政企协调、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公益事业、展销展示、维护权益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

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商会事业的湖北籍在沪人士兴办的各类企业、

经济、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上海市湖北商会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审核;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团结;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且经提醒不履行商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商会义务、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经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更名、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领导;

(二)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注销,并依法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筹备下届会员大会;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请顾问;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中(一) (四) (五) (七)款中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增补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要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召开后,要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要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积极支持和指导本会工作,有带头作用和奉献精神;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愈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审查同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本会实行常务副会长轮值制度,每期为一个季度,常务副会长在轮值期间简称为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当会长不在上海时,当期执行会长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商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及对外联络部,宣传部、会员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九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级差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内部通讯、情况交流、对外宣传、组织活动等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审计及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和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的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2月 19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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