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21:45
上海市监察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双重领导。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办公室
(二)监察综合室(执法监察室)
(三)监察一室
(四)监察二室
(五)监察三室
(六)监察四室
(七)监察五室
(八)监察六室
(九)案件审理室
(十)信访室(举报中心)
(十一)法规室
(十二)研究室
(十三)宣传教育室
(十四)干部管理室
(十五)杂志编辑室
(一)上海市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委托当事单位和个人办理私人事项;
2、向当事单位和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物品,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接受当事单位和个人付款的宴请、旅游、度假、健身、娱乐等活动;
4、收受当事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礼品;
5、泄露检举、控告材料内容和检举、控告人情况以及有关检查、调查情况;
6、利用职务便利为当事单位和个人说情、通风报信、透露有关情况;
7、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