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10-08 22:21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社会组织的筹备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四)研究拟订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五)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

(六)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研究并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八)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

(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二)登记处

(三)社会团体管理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

(五)基金会管理处

(六)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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