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16:24
上海市福建商会成立于1988年,是福建省最早成立的省级异地商会。会员企业劲旅众多,在能源、金融、房地产、建材、航运、制造业、物流、酒店、餐饮业、食品、医疗、互联网等领域占有举足轻重地位。商会有分支机构13个(其中行业分会10个,联络委员会3个),拥有直接会员6000多家,团体会员商会70家,团体单位会员3万多家。
上海市福建商会(福建省在沪企业协会),于1988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沪府协联(88)第67号文批准成立,同年11月17日在上海召开成立大会。1991年4月4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登记证号:0278。2001年4月9日经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同意,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闽联[2001]40号文批准加挂“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商会”。2002年11月14日经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团[2002]456号文批准“福建省在沪企业协会”同时使用“上海市福建商会”名称。2004年11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始正式对外使用“上海市福建商会”名称。商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联络部、招商部、后勤财务部、金融服务中心、经济法律咨询部、上海闽商网站;分支机构十一个:福州联络委员会、泉州企业联络委员会、漳州企业联络委员会、三明企业联络委员会、宁德企业联络委员会、莆田联络委员会、长乐联络委员会、金融证券行业联络委员会、水产分会,纺织服装分会、建筑设备租赁分会。商会拥有团体单位商会(市、县区商会)56家。直接会员800多家,团体单位会员8000多家,是上海市拥有会员数最多的商会之一。
商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本着服务会员的宗旨,坚持“搭建平台、促进交流、谋求发展、增创效益”的目标,加强闽沪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引导广大在沪闽商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发展壮大实力,积极响应福建“回归工程”号召、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贡献。商会每年都组织企业家参加“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资洽谈会,鼓励在沪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身在上海,心系家乡,投资家乡经济建设。据不完全统计,这几年返闽投资累计达300多亿元。
商会积极鼓励在沪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不忘推进家乡的慈善事业发展。商会每年捐资20万元,用于资助家乡贫困地区小学的教学楼改、扩建,已经完成了周宁纯池中心小学、政和念山小学、平和安厚中心小学、连城新泉中心小学、仙游坑北小学、泰宁朱口中心小学、永泰东门小学七所小学教学楼的改、扩建,并命名为“上善楼”,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赞扬,并特地送来“情系老区,恩泽未来”、“捐资建校,造福桑梓”等牌匾。
2010年8月商会入驻具有百年福建文化的三山会馆,进一步弘扬闽商精神和福建文化,增强了商会影响力和凝聚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福建商会、福建省在沪企业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以下简称“商会”),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领导。
第二条 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强闽沪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繁荣闽沪经济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弘扬闽商精神,同时引导会员遵守上海闽商公约:“爱国敬业、明德立责、倡导文明、学习进取、遵纪守法、重诺守信、开拓精进、创新图强、团结共赢、回馈家乡。”
第四条 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扶持会员发展,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第五条 大力加强同行业会员的业务联系,推动和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不断提升会员的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编印商会内部资料,办好《上海闽商网》,及时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商贸、经济信息等资讯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企业管理等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积极做好闽沪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沪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积极为闽沪经济共同发展构筑平台,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往来、经济协作和科教文卫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和扩大两地之间的适时信息交流。
第九条 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交流活动。
第十条 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促进闽沪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协作,开展信息交流,开展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十三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对象为:
(1)福建省在沪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
(2)福建籍乡亲以及在福建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福建籍贯的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福建省企事业单位驻沪机构以及福建省其他有关部门驻沪机构。
凡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接受商会章程、履行会员职责、缴纳会费的上述主体,经商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即成为商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取得商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会员有退出商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热心商会工作,向商会提供经济贸易信息。
(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商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按期向商会反映和汇报会员的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退会书面声明之时,会员即退会。会员违反商会章程,长期不参加商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损害商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另行规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商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三)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五)授予荣誉会长、终身荣誉会长;
(六)审议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商会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补选秘书长、执行会长、会长,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增补或罢免理事(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确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
(四)决定会员除名或劝其退会;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补选秘书长和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理事会确认);
(六)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为提高商会的工作效率,在满足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条件的情况下,两会可合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或执行会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商会工作;
(三)代表商会签署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商会可授予终身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若干名。商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荣誉职务。
终身荣誉会长从对本商会做出杰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中产生,主要从担任过本商会会长或担任过本商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中产生。
荣誉会长从非商界社会知名人士中产生,主要从对商会做出显著成绩且担任过本商会顾问或担任过本商会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中产生。
名誉会长从商界特别知名人士中产生,主要从对商会做出较大贡献且担任过商会常务副会长或担任过商会副会长的商界人士中产生。
顾问从关心支持福建各项事业发展、热心支持本商会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中产生。
终身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候选人应由理事会成员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书面征得本人同意后(候选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同意的视同弃权),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会长授予或聘请。终身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享有与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商会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商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内设机构。商会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秘书长推荐,报会长或执行会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商会根据各市、县在沪企业的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经上海市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设置不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各类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商会的章程和商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属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
(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公布);
(二)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法规、政策,同时可依法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商会可依法终止,其程序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商会秘书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2013年商会荣获“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殊荣,成为上海市首家5A级省级在沪异地商会。2018年7月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8年12月荣获“2018闽商年度影响力商会”称号。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