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3 10:52
协会现有会员80家,几乎涵盖了上海市场上90%中西糕点的经营大户和食糖经营龙头企业,囊括了上海现有的14家经营焙烤食品、糖制食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近年有四家企业荣获上海著名商标,三家企业荣获上海名牌产品的称号,有21家企业的38种产品被评为上海名特优产品。会员企业年销售量的市场占有率:食糖达85%、焙烤食品和糖制食品达70%。
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成立于1988年6月。十多年来,协会逐年发展,茁壮成长。
协会努力为企业服务。协会每年开展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组织多种产品质量交流活动,召开冷饮、月饼等信息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食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协会组团参加全国糖酒食品交易会,拓展全国市场。协会已编印《上海市糖制食品行业简讯》312期,为会员提高信息服务。
协会联系行业现状先后制定了“九五”、“十五”规划。
协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 圆满完成了冷冻饮品、裱花蛋糕、月饼、月饼馅料、糖果、巧克力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协会组织行业职工培训、考核,为行业培育高级工223名、技师39名、高级技师13名。不少企业的员工在全国技术操作比赛中屡获殊荣,名列榜首。
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了行规公约。协会组织企业参加诚信服务活动,构筑诚信体系。协会已七次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评出优秀企业家64人次。协会主持上海市冷饮价格协调委员会工作,连续九年为稳定上海冷饮市场价格作出贡献。协会充分发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功能,致力于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进步,协会的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领导好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是由上海地区依法从事糖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糖制食品生产和流通,繁荣上海糖制食品市场,为会员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以及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指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依法经营。
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传统名特产品的改进和发展。
第六条
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交流活动,以利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七条
组织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学习、交流,开展技术登记的考评工作,促进行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
第八条
搜集和报道有关糖制食品的国内外经济信息,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第九条
加强会员单位之间横向经济技术联系,协调相互关系。
第十条
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和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统筹行业规划,协调市区关系、管理行业生产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凡属上海地区从事糖制食品生产、经营,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不受系统、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企业必须履行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批准后,接纳为本会会员。会员企业两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则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审定,可予以处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会员不服处分,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协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 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 企业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维护。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 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
·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声誉。
· 参加行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协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或聘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 负责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决定交大会审议的议案。
· 审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事项。
· 批准吸收会员单位和开除会员会籍。
· 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最少由七个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数三分之一,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的增补和罢免等人事变动,一般应经会员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确定,并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工作调动,所代表的理事单位应及时派员替补并报理事会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任期为四年。理事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替补,其他成员空缺,也应及时增补。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决议终止的会员大会除外),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与会议签到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有关活动不无故缺席。
第二十四条
协会自动终止的决定(包括善后工作方案和人员组成)必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决定自动终止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必须提前十五日以上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出席对象,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有效。并从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遵照《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的各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 对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
· 终止后的结余经费和协会购买财物归挂靠单位。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 有关单位资助和捐赠。
· 全行业专业性活动经费,贯彻以会养会的原则,另行收取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费用开支:本着勤俭办会的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开支项目有:
·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 聘任和借调工作人员工作补贴。
· 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用品所需费用。
· 其他所需正常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挂靠单位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内。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