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轻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10-23 16:34

上海市轻工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LIGH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LIA 上海市轻工业协会成立于2007年6月,是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由本市轻工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简介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从事规划、政策建议,举办展览展销会、培训、中介咨询、职称评审、品牌培育和政府委托或授权任务。

协会秘书处设教育培训部、科技咨询部、综合经济部、会员联络部、办公室;设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质量品牌工作委员会、统计信息工作委员会。

会长:王宗南 

常务副会长:俞友涌

法定代表人:沈国臣

秘书长:苗华

副秘书长:姚志贤 陈开华 杨文倡 左异群 范伟民

教育培训部 主任:姚志贤(兼);副主任:宋伟民

科技咨询部 主任:陈开华(兼);副主任:徐关麟 科技咨询部与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复合运作

综合经济部 主任:左异群(兼);副主任:杨丹林 信息统计工作委员会 主任左异群(兼);副主任:童维真 综合经济部与信息统计工作委员会复合运作。

会员联络部 分管:杨文倡副秘书长 主任:张兆琪;副主任:王国壮

办公室 主任:范伟民(兼);副主任:王长林

质量技术工作委员会 主任:金坚

协会章程

上海市轻工业协会章程

(2007年6月21日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7月20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轻工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LIGHT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L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轻工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社会组织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进轻工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17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作为上海轻工业联合性、综合性的社团组织,联合上海轻工业各专业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上海轻工业行业的“代表、服务、协调、自律”各项工作。

(二)开展上海轻工业经济调查研究,代表上海轻工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通过与政府部门订立购买服务合同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四)指导制定轻工专业行业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实施行业自律。

(五)指导开展轻工专业行业统计工作,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企业提供信息,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轻工业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构筑上海轻工业专业市场。

(七)构筑对外招商引资平台,为全市轻工企事业介绍外商客户,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八)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轻工业专业技术培训及职称评审工作。

(九)组织巩固和推广轻工名牌产品,培育和创新一批新的轻工名牌产品。

(十)推广轻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扩大产学研成果的应用。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受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起草制订。

(十一)受政府委托,对轻工业投资开发、技术引进项目进行预评估,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供政府部门决策。受轻工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专门机构对轻工产品市场、知识产权、反倾销等开展法律等方面咨询。

(十二)积极参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中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发挥中介和参谋作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从事规划、政策建议,举办展销会、培训、职称评审、中介咨询、品牌培育、国内外交流和政府委托或授权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并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常务副会长的设置;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增补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应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教育培训部、科技咨询部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2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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