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2 14:20
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1年5月,共有会员430人,理事104人,常务理事52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24人。15年来,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为宗旨,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引领青年企业家为不断提高城市的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制化水平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贡献。
依托品牌项目,展示青年企业家社会公众形象。
年度上海十大青年经济人物评选活动自2002年开展以来,适逢上海“十五”发展的重要时期。该活动始终紧贴时代脉搏,紧紧围绕上海重点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从特定的视角展示上海经济建设新发展、新成就,展示青年经济人物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几年来,评选活动的人才效应初步显现,评选出了一批像分众传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江南春、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施学理、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钱琎、上海永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张德安、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静静、上海安信地板有限公司董事长卢伟光等优秀青年企业家;像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助理屠启宇、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第一财经副主编王立俊、主持人金瑜等在经济研究领域、宣传报道等方面作出突出业绩的青年经济专家和财经评论员、记者,他们在各自的领域或行业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导向作用。在2005年度评选活动中,更是首次放宽了候选人的国籍限制,进一步扩大评选活动的辐射效应。
组织学习培训,提升驾驭经济工作能力。
2001年以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共同举办“上海市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班”。通过安排专题报告和学员分组交流讨论,请专家讲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政治经济理论、企业经营管理实务知识和案例分析等内容,努力塑造思想政治好、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青年经营管理者。此外,协会与上海交大管理学院联合举办了“中国企业青年才俊管理论坛”,协办了“创业人生——企业领袖与青年面对面”活动,召开了“激情回顾与理性展望——新老会长座谈会”和“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瓶颈”企业高层研讨会,举办了“青年企业家的健康素质与企业的科学发展观”、“走出亚健康,奠定新发展”、“生态地理环境健康学”和“时间空间成功学”等讲座,从各方面帮助青年企业家提升综合素质。
开展多样活动,活跃协会氛围。
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积极参加由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的“西部行”、“东北行”和“中部行”等活动,组织青年企业家赴宁夏、吉林、新疆、山东、山西、青海等地考察投资环境,洽谈经贸项目。同时,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积极开展“青年企业家新郊区行”、“青年企业家园区行”等经贸考察活动。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以来,将全体会员分为13个小组,在各自开展小组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小组间的沟通、交流,以满足会员交往、交流的愿望。为了营造协会文化氛围,协会开展迎新春联谊活动,暑假期间还组织青年企业家子女素质拓展夏令营活动。第五次会员大会以来,组织了共计600多人次参加各类、各层次的考察、研讨会、互访等活动,洽谈经贸项目,增强了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增强了协会大家庭的温馨氛围。
2024年10月21日,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会上,发布“海上青企·千帆计划”,成立市青企协投融资、产业联盟、交流服务、信息化、社会责任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并设立集成电路和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数字信息等十大产业联盟。
青企协执行会长:戴敏敏
协会一届监事长:施永雷
协会执行会长:刘大伟
协会副会长:王昕晨
协会常务理事、理事:马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标准中文简称:市青企协,英文译名:Shanghai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YEA。
第二条 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在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以全市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主体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市青企协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竞争的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中心任务。
第四条 市青企协的工作任务是:
1、组织青年企业家针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2、组织各类培训,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济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3、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有关青年团体、企业和企业家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加强经济业务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4、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提高青年企业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青年企业家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
5、帮助青年企业家及时获取有关经济信息,为企业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和帮助;
6、评选、表彰、宣传市级优秀青年企业家,向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青年企业家的评选,并举荐市级优秀青年企业家进入各级各类青年人才库;
7、反映青年企业家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8、业务范围:培训、咨询、信息服务、技术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市青企协以个人会员为主体下设团体会员,会籍采用动态管理;
第六条 凡承认市青企协章程,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作出卓越成绩的企业家,且符合如下四款基本条件者可申请入会: 1、资产规模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2、年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3、年净资产得益率10%以上;4、任现职或相当职务两年以上。
会员入会需经各区、局(公司)团委推荐或三名正式会员介绍,及企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均可向市青企协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作为会员。
凡承认市青企协章程的地区性、行业性青年企业家协会,可向市青企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审核作为市青企协的团体会员,分会负责人应有市青企协理事担任。
第七条 市青企协统一印制会员证,向会员颁发。会员证须每年注册有效,不得转让、转借。会员证遗失,需向市青企协办公室挂失,并刊登启示。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有选举和被选举选权;
2、有对市青企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参加市青企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和使用市青企协的资料的权利;
5、有参加优秀青年企业家评选的权利;
6、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市青企协的章程,执行市青企协的决定;
2、完成市青企协交办的工作和参加市青企协规定的活动;
3、自觉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4、主动向市青企协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退会:
1、当会员不再担任企业经营者或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即自然退会;
2、凡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作劝其退会处理;
3、凡会员做出有损市青企协声誉的行为或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或其它原因,由常务理事会审核作开除会籍处理;
4、凡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注册的,下一年度作自动退会处理;
5、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
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对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等条件,在已退下来的理事以上会员中产生。荣誉会员除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与其他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换届推迟最长不得超过壹年。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问题;
2、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报告等;
3、制定和修改并通过市青企协章程;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5、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6、决定本会的终止;
7、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三条 市青企协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市青企协并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成员和常务理事等。
第十四条 市青企协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是市青企协的领导核心。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两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正副会长连任,但均不超过两届。退下来的会长可聘为协会顾问。每季由会长或理事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研究决定协会的重要问题;
3、讨论协会工作计划;
4、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热心于协会工作等条件在理事中推举。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团市委推荐,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市青企协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理事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市青企协的发展需要,市青企协按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办公室、联络部、发展部等专门机构。
第四章 会徽、会旗、会歌
第十九条 市青企协会旗旗面为白色,内容与会徽一致。
第二十条 市青企协会歌为《征程的呼唤》。
歌词为:理想和现实的哲学是我们的课题,贫穷和富裕的阶梯是我们的身体,白天和黑夜的时刻是我们的困惑,奋斗和成功的拼抢是我们的印记。
第二十一条 会徽、会旗、会歌等的使用范围,指市青企协会议、办公和活动场所可以张贴、悬挂、播放;指协会的宣传物品、纪念品、会员证、会刊上可加印;指会员可以佩戴,并可在个人名片上加印。
第二十二条 市青企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由市青企协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二十三条 会徽、会旗、会歌的修改,由理事会提议、由理事长组织修改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青企协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数额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青企协的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每两年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提议,由理事长组织修改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青企协理事会。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市青企协因故终止,需会员大会到会人数1/2以上人数通过决定。由理事长组成善后工作小组,结清债权债务审计清整完结并书面报告,经团上海市委批准,到原登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终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青企协会址在本市陕西南路30号,共青团上海市委机关内。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