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2 22:48
青浦区民政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抓民政工作。
俞峰 党组书记、局长:全面主持局党组和行政工作;主管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等工作。
徐建青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负责组织 、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群团、老干部、民政事务管理、慈善公益事业和志愿者等工作;分管组织人事科、民政事务管理中心、慈善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促进中心。
黄海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计划财务、督查督办、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档案、法制、消防、信访、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网格化、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工作;分管办公室、社会救助科、救助管理站,协管民政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核对、社会救助中心)。
沈纪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社会组织、婚姻、殡葬、工会等工作;分管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事务科、殡仪馆、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协管民政事务管理中心(社会组织管理、殡葬管理)。
姜维维 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区工作者、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保护等工作;分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科、养老和儿童福利科、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协管民政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未成年保护、社区建设、福企管理)。
1、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件的起草、核稿、印发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协助各科(室)的业务工作;负责民政业务的宣传、报道工作。
2、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局中层以下(含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协助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监察工作;承办人事、调配、计划、工作、福利、教育、职改、奖惩、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局老干部工作。
3、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民政工作的财务基建计划;研究制定民政经费年度计划,检查督促民政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业务资料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基建工作;负责全局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局的资产管理。
4、法制科
组织实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民政执法监督;负责涉及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为领导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优抚科(双退办、双拥办)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以及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完善优抚制度,审核、褒扬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青浦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职职工和职员兵的接受安置和服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负责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协调、开发工作;负责青浦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社会科
负责掌握和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工作,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救灾物资;组织和指导农村扶贫、帮困活动;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贫困群体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负责社会福利工作;对镇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进行管理指导;管理社会福利募捐活动。负责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研究制定维护来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协调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保护工作;指导镇开展老年人保护工作。
7、基层政权建设科(社区服务办公室)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本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 域边界勘界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工作;指导社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8、婚姻管理科
负责婚姻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婚姻执法检查及违法婚姻的查处工作;承办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承担对婚姻登记的颁证。
9、社团管理科
负责全区社团组织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非法社团组织的查禁工作;负责社团申诉的复议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青浦区民政局是青浦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工作内容涉及到多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三、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国家机关因公伤亡人员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群众优待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青浦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计划及实施方案;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核查、上报并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代表区政府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活动;管理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七、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指导、扶持社区服务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和孤儿收养管理工作;负责国内和涉外以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查处和处罚违法婚姻,管理婚姻服务机构,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国内收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殡葬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殡葬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殡葬工作政策、措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主管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区级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建制和居(村)委会命名工作。
十一、研究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二、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认定和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指导本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社会福利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并参与监督福利资金的使用。
十五、贯彻执行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筹备审批、成立审批、年度检查。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核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额度。协助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组织的建设。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青浦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245号区民政局大院内
上海市青浦区救助管理站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245号区民政局大院内
上海市青浦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245号区民政局大院内
上海市青浦区婚姻登记中心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底楼
上海市青浦区殡葬管理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262弄9号楼201室
上海市青浦区殡仪馆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赵路1919号
青浦静园公墓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枫路1002号
上海福泉山留园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215号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青浦分会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245号区民政局大院内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地址:青松路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