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医学会

更新时间:2024-10-30 16:38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是成立于1988年的社会团体,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学会已从建会初始的5个专委会,500余名会员,发展到现在有6个工作委员会,22个专业委员会,1500余名个人会员和49个单位会员。

学会简介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在履行职责、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继续教育、科技咨询服务、期刊杂志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为在本市社团及全国预防医学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学术团体之一,成为促进预防医学事业发展和繁荣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章程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章程(2011年9月28日经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SPMA。第二条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预防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市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预防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预防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预防医学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是上海市卫生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法定住所地域为上海市长宁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促进预防医学的发展;

(二)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反对迷信和伪科学;

(三)为本市预防保健、卫生防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等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四)编辑出版《上海预防医学》杂志,编译专著及有关科技文献资料;

(五)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科技论著和科普作品;

(七)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科技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八)举办各类学习班,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知识更新,提高预防保健学术水平;

(九)加强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促进国内外民间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十)推广预防医学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普及预防医学科学知识,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组织继续教育和“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承认和履行本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入会由本人或单位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批准为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对本会工作或专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可授予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预防医学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二)承认和履行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主管(治)医(技)师、讲师、编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者;

2、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3、从事公共卫生、预防医学领域工作并作出显著业绩者;

4、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贡献的预防医学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本市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入会。

(六) 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

凡对本会工作或专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积极赞助并热心参加和组织与本会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的中外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名誉会员”或“上海市预防医学会资深会员”的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个人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初审并推荐;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上海市预防医学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在本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六)获得本会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七)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申诉。

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因年高、体弱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本会理事等职务者,经理事会讨论提议,可予以表彰或聘为“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人数须占会员总数的10%左右。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审议通过拟聘名誉会长、顾问的提议;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和决定;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制订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卫生局中华预防医学会交办事项;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奖励、表彰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二条(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宜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所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学科专家担任。确因工作需要,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可由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学会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发布本理事会决议;

(四)处理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如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委派的,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进行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组织与财务、学术与交流、科普与出版、教育与培训、标准与规范建设、科技与开发等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分别成立各专业委员会。其条件是:有自己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专著,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学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活动,有经费支持。经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准予。专业委员会为本会开展专科学术活动的组织。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冠以“上海”,不另订章程和刻制印章,委员由各单位协商产生,正副主委和秘书由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与会员间联系,在会员多的基层,可建立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会员小组可推举组长一人,负责学会与会员间的联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分配、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遵守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现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和一年内无正常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过半数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本会会徽用本会英文译名缩写SPMA组成帆船形图案,水波为S,小帆为P,大帆为A,大小帆共同构成M。以示上海市预防医学事业不断发展,不断前进。外双圈上下为中英文学会全称。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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