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物商店

更新时间:2024-09-21 11:33

上海文物商店是国有甲类文物经营特许单位,始建于清末光绪年间,原名“上海市古玩市场”,是一家历史悠久,专营文物艺术珍品的百年老店。

文物商店介绍

以丰富的商品,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热情优良的服务名扬中外,堪称远东第一古玩商店。

自立店至今,上海文物商店恪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宗旨,在文物艺术品的征集、经营、收藏和研究上始终以繁荣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为己任,以商促艺,以艺促市,对艺术的交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展示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和古代文明的窗口,上海文物商店几十年来长期潜心搜集整理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类传世文物,或销售、或收藏、或捐赠,满足了海内外中国文物爱好者、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以及各博物馆、科研院所对藏品赏析和文物研究的需要,并吸引了诸多世界名人纷至沓来。法国前总统蓬皮杜,美国前总统卡特夫妇、里根女儿、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夫妇等都曾经慕名造访或选购商品。

作为全国最大的文物商店之一,商店经营品种繁多,门类齐全,货真价实。陶瓷器皿、珠宝玉器、牙木竹雕、铜锡制品、景泰珐琅、各色烟壶、名人字画、印章端砚、缂丝织绣、红木家具等各类文物艺术品及工艺品浩如烟海,陈列整洁美观,商品琳琅满目,格调古色古香,环境舒适秀雅。

上海文物商店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社会效益。为普及文物知识,提高爱好者、收藏者的鉴赏水平,先后出版《清代瓷器赏鉴》、《中国扇面珍赏》、《中国玉器赏鉴》、《明清古玩真赏》、《近现代名家篆刻》、《海上名画》及续集、《名家楹联精品集》等多本专著,并遴选库存精品,举办店藏明清瓷器、杂件、玉器及海派书画等系列精品展,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上海文物商店总部位于黄浦区广东路,同时,商店还专设收购处,常年征集收购社会流散文物。

历史

在广东路218号~226号。原设立于江西中路67号二楼。前身是北市设摊经营古玩中心集市的怡园茶社(广东路299弄3号)。

民国10年,因怡园茶社楼房不敷应用,由上海清真董事会董事马长生等从事古玩商业资历较长者,发起募集资金筹建上海古物商场。该商场总经理王汉良,总账房王养之,是上海古玩商业系统中最早的一家室内交易场所。同业间在此买进卖出;顾客也可自由选购或出售古玩。经营者以穆斯林职工为多,占50%以上。

民国21年,因原址古玩摊位拥挤,兼以房屋年久失修,为拓展业务并防止楼面倒塌危险,经部分古玩同业倡议自行增设上海古玩市场,俗称“新市场”,作为集合同业会员的营业场所。内部各字号独立经营。“新市场”与在原址的中国古物商场(俗称“老市场”)同时并存,直到1956年合营时止。

市场内古玩店摊中,金庆记、米友记、立记、王雨记、索万记等,创设于民国13~22年之间,其他均建于民国24~38年期间。经营资本中,达培记、艺华、鼎古斋等字号高达1000万元(旧版人民币)以上,而胡伯记仅有10万元。座商一般为550万元以上,摊商则为100万元左右。经营范围,大多铜、瓷、玉、牙等兼而有之。专营书画的有达永清书画摊;专营玉器的有瑞文斋、彝古斋、马呈记、华崇记、陈宝记等;专营象牙的有黄鹤记、王永记;专营钱币的有环球泉币社、麒麟泉币社;专营瓷器的有王少泉、童庆记;还有从事出口业务的薛贵记、信昌永、抱真记等字号。经营方式,以同业间“交行”生意为主。上海市古玩商业同业公会依资本额将市场内座商评为4级:甲级有金古斋1家;乙级有同宝成、健义、瑞珍、遐业德等9家;丙级有东方玉号、奇珍、鼎宝斋、高德记等14家;丁级的有复古斋、傅春记、茂记等14家。其余均为摊商。

1954年,市场内共设小房间24间,由21户座商租用;柜台52只,供40户摊商租用,有的店、摊由两户合用,各占一席之地。其中既有创设于20世纪20年代的朱耀记、金鼎记、宝源斋等字号,也有始建于1949年的合记、三星、大古斋等字号,其余先后开设于30、40年代。经营资本,既有高达700到800万元(旧版人民币,以下同)的绿宝、陶溶记,也有仅20万元的王清记、马鸣记等,一般座商在百万元以上,摊商则在百万元以下。经营内容大多为瓷、铜、玉器等兼营,如李瑞记、马瀛记、梁士记、赏古斋。也有专营瓷器的李昌记、李耘记、周子记、世古斋、合记,专营字画的杨大记、伍必记、集宝斋,专营象牙雕刻的同兴斋、阮宝记、陶嘉记等。经营方式以同业间买卖为主,经营出口贸易业务者有粹宝斋、汤顾记、艺林行等字号。上海市古玩商业同业公会依资本额对商场内座商分为3级:乙级有协记、琴源斋、达永龄等7家;丙级有永发祥、鑫古斋、永葆斋、粹源等12家;丁级有任馥记、华钰记、黄国记等13家;其余30户均为摊商。1956年1月老、新市场由上海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上海市贸易信托公司管理。

1958年4月,上海古玩商业系统完成全行业公私合营,专营与兼营古玩业务的单位紧缩为古玩市场、国营旧货商店、新龙、顾松记、仁立、益新成、尊彝斋、荣宝斋、古籍书店等9家。公私合营上海市古玩市场,为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由前中国古物商场和上海古玩市场为主体的45户座商和66户

摊贩合并而成。全店共计173人,熟悉文物鉴定工作者有10余人。1967年初,一度停业。“文化大革命”后改名“上海文物商店”。

文物历史

改变文物商店的营业性质

1958年,公私合营上海古玩总店,行政上属黄浦区商业局领导,业务上归市商业一局所属市贸易信托公司指导。1966年后,该店改为外贸局所属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领导。1978年,上海古玩总店划归文化局领导,并改名为上海文物商店。而且,店的性质由一般商业部门改为文物事业单位。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来收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把其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珍贵文物提供博物馆充实馆藏。性质改变后的文物商店,克服了单纯追求利润的思想,将符合博物馆一、二、三级藏品标准的文物,全部有价调拨博物馆。

停止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

1981年起,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严格控制文物出口,逐步减少对外批发的数量。有些国内已经较少的文物品种,从严控制。已故著名书画家徐悲鸿傅抱石潘天寿何香凝董希文王式廓李可染作品一律不准出口;吴湖帆贺天健齐白石丰子恺黄宾虹沈尹默张大千邓散木等67位书画家的精品和各时期的代表作品不准出境。从1986年6月18日起停止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批发出口文物和旧工艺品。该公司库存的文物、旧工艺品300万件全部按账面价拨文物部门保存。从此结束文物大批量出口。

归口经营 加强审批

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上海实施了归口审批的办法。凡涉及文物外销业务的单位,一律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凡属文物外销业务的代销单位和国内经销文物的单位,一律由市文管会批准。至1995年底为止,国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外销单位有6家;市文管会批准的文物外销的代销单位有11家,经营文物或旧工艺品拍卖的7家,经营文物或旧工艺品抵押业务的4家,内销古钱币4家(详见附表)。

表一: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外销单位

表二:

经市文管会批准的外销文物代销单位

表三:

经市文管会批准从事文物、旧工艺品拍卖的单位

表四

经市文管会批准从事文物、旧工艺品抵押的单位

表五:

经市文管会批准的古钱币经营单位

工作条例

文物商店是国家设立的文物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实行企业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并把完成这一任务做为检验文物商店工作成绩的重要尺度,但国家重点保护文物转让必须遵守国家文物法规定。

第一条

同时,将一般不需要由国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场,满足国内文物爱好者需要,或为国家创造较高的外汇收入。

第二条

各地文物商店在行政上受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领导。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文物商店总店的指导,并对所辖地区的文物商店、文物收购站实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商店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各项政策和法令。文物商店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文物工作人员守则,时刻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

第四条

文物商店收购的文物,凡符合收藏标准的,应优先提供给博物馆(院)。适于对外销售的文物,要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只能零售,不能批发。

第五条

凡设立不对外销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购站,须经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

凡设立对外销售的外宾门市部,应经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所有文物商业网点的设立,均由省、市、自治区文物商店向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备案。

第六条

文物商店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机构。为了严格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收购、保管和销售三个部门必须分设。

第七条

文物商店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作风,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

第八条

文物商店不同于一般商业,为使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得到保护和收购业务的正常开展,流动资金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保证。资金来源或报请当地财政、行政部门拨款,或由销售利润中扣除。

第九条

在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医疗等物质待遇,可参照当地企业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购部门是各地区统一的文物收购部门。各级文物商店都应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政策和积极开展文物收购工作。

第十一条

在文物收购工作中,要贯彻执行文物收购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收购价格要做到按质论价,公平合理。

第十二条

收购文物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收购人员参加。要严格文物收购手续和制度,对出售文物者要认真查验证件。

第十三条

收购文物原则上应在本辖区内进行,如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并经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商定区域内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疏通文物商业渠道,提倡店与店之间,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联营协作,搞好货源调剂工作。

第十五条

文物收购人员要不断加强政策和法制观念,努力学习文物鉴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搞好文物收购工作。

第十六条

文物库房应把安全和科学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库房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防蛀等工作。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要严格文物保护制度,认真履行文物出入库手续,做好登记建帐工作,做到帐物一致。凡属珍贵文物,都应实行重点保管。对库存文物要定期盘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凡进入库房均须两人以上,与库房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第十九条

门市经营的文物商品,须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其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要明码标价,不折不扣。

提供给博物馆(院)和科研部门的藏品和资料,收费应低于市场售价,一般可按收购费用加必要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门市工作人员必须衣着整洁,作风正派,讲究文明礼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文物商店接待外国顾客要严守外事纪律,热情友好,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不得对国内顾客歧视、冷遇。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禁套汇、逃汇。

第二十二条

文物商店的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保护文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组织好职工的政治学习,不断进行爱国主义和文明礼貌的教育。鼓励和支持职工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做到又红又专。

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关心群众生活,充分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全体职工为社会主义文物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专业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文物事业的发展,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加强职工培训工作。要制定规划,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培养一批忠诚党的文物事业、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文物商店的业务人员应保持稳定。要建立、健全考核晋级制度和奖惩制度。招收和调入新职工时需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各地文物商店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交通

地铁2号线(南京东路站)、地铁10号线(南京东路站)、929、66、220、隧道9线、127、71、145、934、8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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