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4 00:00
具有七项法定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020年3月12日,荣获2018-2019 年度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先进集体。
2021年12月,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上海市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处理,一般是按照管辖范围受理的。
2、当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调查和调解不能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应及时促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损害鉴定,提供证据。
3、当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能解决争议时,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4、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帮助并非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必须程序。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向人民法律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