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06 00:49

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ShangHai Merchandise Commercial Profession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SMCPTA。成立于1988年12月,是有本市以经营百货商品为主的百货商厦、购物中心、城市广场、专业专卖店及生产企业与其它相关经济组织、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百余家,2005年所属会员企业零售额370亿元,占全市百货零售额的74%,占当年上海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973亿的12.44%。会员中既有在全国拥有广泛影响的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也有以反映城市建设面貌的新世界城,亦有全国第一家开业的中外合资以经营中高档世界名品的东方商厦,上海第一八佰伴,更有以经营高档百货著称的城市广场——梅龙镇广场、香港连卡佛;既有历史悠久闻名遐迩的众多中华老字号、名特商店如亨达利钟表、开开衬衫、古今胸罩、张小泉刀剪、上海帐子公司,也有以拥有众多网点错位经营、吸引八方来客享誉沪上的徐家汇商城,更有以旅游胜地著称的豫园商城。会员中既有国营集体企业,又有股份制上市公司,既有民营企业,亦有合营合资企业,又有外商独资企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设有钟表专业委员会,大店经济贸易联合会,市郊百货大店经济联合会,服务、职业教育、统计专业委员会。

协会宗旨:做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社会的桥梁,运用多种方法与手段,为行业和会员企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行业的振兴和繁荣。

协会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沟通市场信息,指导行业经营。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市场信息发布会,市场研讨会,商品推介会,提供多种信息,如商品信息、管理信息、经营信息、政策信息,并受市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全市百货行业商品统计。

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树立行业新形象。自1989年起每年开展以“百花杯”命名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制定了行业的“规范服务标准”、“星级服务标准”、“服务品牌认定标准”,及一批行规行约,以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树立行业整体形象。

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为行业提供有关市场、商品、政策的信息与咨询建议、开办各类培训班,出版有“上海都市百货”月度会刊,举办和协办与上海百货业相关连的展览会。

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真诚地愿意和市内外、国内外的同行加强交流和协作,真诚地欢迎同行和相关企业加入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共同促进二十一世纪的上海百货业的发展。

协会地址:西藏中路725弄41号 邮政编码 200003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 hai MerchandiseCommercialProfessionTradeAssociation。 缩写SMCP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本市以经营百货商品为主的百货商厦、购物中心、城市广场、专业专卖店及生产企业与其他相关经济组织、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社会的桥梁,运用多种方法与手段为行业和会员企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行业的振兴和繁荣。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任务:

(一)开展行业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收集行业信息,分析市场动态,提供咨询服务及举办相关的信息发布会,帮助企业提高对市场竞争的应变力。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前景与战略目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参与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引导行业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及开展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四)发扬行业内服务经营特色,制订推行行业服务规范,创导社会主义商业的新风尚,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商品交易会和新产品推介会,扩大会员企业及产品在行业内外的影响和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地位,推动行业的繁荣发展。

(六)扩大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市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考察活动,密切同行业的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七)引导企业重视人才开发与智力投资,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开展行业急需人才的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及硬件设施等标准的制定,以及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九)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愿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代表行业办理有关行业共同利益的事项。

(十)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一)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给本会和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制订标准(行规行约)、信息发布、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企业正当利益受损时,有权要求维护;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人代表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3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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