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算机音乐协会

更新时间:2023-05-04 12:46

上海计算机音乐协会(SCMA)1996年10月5日成立,是由上海市文化系统致力于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联谊、服务为出发点,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联络和交流,推动和加强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界的团结,为共同繁荣发展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研究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努力。

协会章程

上海计算机音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计算机音乐协会

ENGLISH:SHANGHAI COMPUTER MUSIC ASSOCIATION

INITIALS:S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上海市文化系统致力于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联谊、服务为出发点,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联络和交流,推动和加强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界的团结,为共同繁荣发展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研究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努力。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推广计算机音乐技术,进行学术交流、培训、演示、演出与比赛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和单位会员,必修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上海市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专业工作者、业余爱好者,在专业方面有所特长者。单位会员须与上海市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有关之团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权反映计算机音乐、电子音乐、音乐科学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意见与要求,乃至要求罢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的权利。取得本团体保障和维护会员从事正当学术活动和稿酬、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申诉。下述情形之一者,本会得以停止其会籍:

1、拒不执行本会决议,经劝说无效者;

2、连续几年不交会费者;

3、触犯刑律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平时由秘书长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每一团体会员,可推荐一人为理事,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献、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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