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4 00:40
“不合理低价游”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015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
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依据旅游法第57条规定,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2015年10月25日,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以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为目标,严格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根本,规范导游执业行为;以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为重点,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以落实旅行社疫情防控指南为基础,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
2015年10月,国家旅游局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并对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
2018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消费、“一日游”乱象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不断净化旅游消费环境。先后派出5个督查组,分别赴湖南、重庆、安徽、江西、陕西等地,指导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黑导”,严惩“黑店”“黑社”“黑车”等。各地在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热点旅游线路沿途以及公共交通枢纽地点对带团导游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查处违法导游(领队)的同时,对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依法予以严惩。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各地共检查旅游企业11253家,检查旅游团队2942个,检查旅游客运车辆800台次,检查导游8596人次,立案172起,处罚导游及非法从业人员70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326.05万元。
2018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表示将在全国范围继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消费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2021年4月7日消息,旅游大省云南通过与在线旅游服务商积极合作,坚决对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说“不”。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云南共下架1100多个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持续推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
2022年3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消息称:2022年3月至7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