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5 10:36
“不定值保险”是“定值保险合同”的对称,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不易用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的特点在于,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通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如,某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了全部损失,若该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前的市场价格已低于订立保险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有权按该标的的全部实际损失(即该标的发生事故前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支付赔偿;若该标的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于约定的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赔偿。
区别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业内人士把上述规定中的前者称为定值保险,后者称为不定值保险。按照上述规定,订立任何一个保险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可以选择定值保险,也可以选择不定值保险。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只有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险;其他险种只能是不定值保险。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常用的险种有四个: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
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的格式条款对于保险价值,按照不定值保险,确定为“损失当时的市价”,即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见现行《财产保险条款》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
基本险和综合险的格式条款对于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则按照定值保险,确定为“出险时重置价值”(见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这在实践中发生很大的问题。
假定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购置时价值是100万元,投保时经多年折旧,实际价值为20万元,投保基本险或综合险,如果被保险人按机器的实际价值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一旦发生部分损失,假定损失2万元,保险人按不足额比例赔付,只赔4千元;但如果被保险人要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要赔100万元。这如何是好?还是上例,如果投保财产保险或财产一切险,就不会发生麻烦。
可见,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不能随意约定,只能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他险种,如船舶保险、汽车保险,都一样。
那么,货物运输保险为什么是定值保险呢?因为投保时货物的实际价值,即市场价格,不能确定。货物的市价在起运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样的。如果价格一样,商人就要做赔本买卖。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但这个约定不是没有约束的,一定要保险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
还举上例,假定有一台旧机器,要从甲地运往乙地,重置价值100万元,投保时起运地市价20万元,运费4.98万元,保费0.02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把保险价值定为货价加运费和保费,为25万元。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定为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25万元,被保险人并没有额外得益。如果被保险人要提高保险价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没有约束,其合理的范围是在30% 以内。上例中,被保险人可以把保险价值提高10 ,为27.5万元;也可以提高20 ,为30万元;还可以提高30 ,为32.5万元。再多就不行了。为了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也相应提高27.5、30或者32.5万元。万一发生全损,保险人赔付相应的保险金额。赔付金额中超过25万元的那部分,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其他商业费用和部分商业利润。
总之,定值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不定值保险适用于非货物运输保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家庭投资保障型的家庭财产保险中,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等贵重物品是属于定值保险,这是因不同险种的特征而定的,不是随意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
辩证理解定值保险
1、保险金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价值则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并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2、在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如果是定值保险合同,不论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赔付。而在不定值保险中,即使标的发生全损,赔偿金额仍将受很多因素的制约:(1)是否足额投保。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的是足额保险,保险人将据实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是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投保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2)是否有免赔额或自负比例的限制。如果合同约定了绝对免赔额或要求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则即使是足额投保,保险人也不可能足额赔偿。
3、本案中,冯某的车辆构成超额投保,其要求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是没有依据的;但保险人简单地以发票额来确定标的实际价值也是没有依据的。当事人的购买交易,有等价、低价、高价等不同情况,如果买方愿意以象征性价格将价值10万元的财产以1万元卖与好友,能说该财产的价值只有1万元吗?冯某的车辆价值如何,应参考该类车辆的市场价格、折旧因素并通过合理的估价程序才能确定。同时,因超额投保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向冯某返还超额投保部分的保险费。
不足额投保将导致保障不足,超额投保并不能获得超额赔偿,根据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才是最合理的投保安排,这是我们要提醒投保人特别注意的问题。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