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12:52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所谓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多数,各债权人得请求全部之给付或各债务人负有为全部给付之义务,惟因一次之全部给付,而其债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之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
广义的请求权竟合,是债权人就同一个法益而享有的对于数个不同债务人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
狭义的请求权竟合,是指债权人就同一个法益而享有的对于同一个债务人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如常见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即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总之:
无论是广义的请求权竟合,还是狭义的请求权竟合,债权人就同一个法益,都只能受偿一次,而不能重复受偿,因此都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请求权而行使。
从各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及其连结点角度观察,主要有以下数种:
1、数人就各自的契约义务不履行,而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损害赔偿责任时,该数个债务即结合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如甲、乙二人分别与某电视台约定于某日表演双人相声,但届时二人均未能登台献技,致使该电视台受有损害,此时,甲、乙二人应分别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向该电视台负责,且只要其中一人履行了全部的给付义务,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即已消灭,因此构成了不真正连带之债。
2、数人因各自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如甲窃取他人之物,嗣后乙予以毁灭,此时,甲对所有人负所有物返还义务,乙对所有人负损害赔偿义务,但只要其中一人履行了其义务,另外一人的责任即已消灭,故甲、乙二人构成了不真正连带之债。
3、某人之违约责任与他人之侵权责任相竟合。如乙租赁甲之汽车,因怠于保管而被丙所盗取,此时,乙对甲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丙对甲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但只要其中一人履行了其义务,另外一人的责任即已消灭,因此乙、丙二人构成了不真正连带之债。
除了上述诸形态之外
基于其他发生依据而产生的债之关系,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代理权之授予所发生的债之关系,与契约之债或者侵权之债,或者其相互之间,只要符合了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概念特征,均有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此处恕不一一列举。
效力
对外效力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关系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数个债务人基于分别的、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独自地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受害人(债权人)同一和损害同一而客观地结合在一起,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因此,债权人就履行主体、履行主体的履行范围,自然有选择的权利,但是,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民法典”所述:“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2、就某一债务人发生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等足以满足债权人债权之事项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消灭。这是损害赔偿法的“填补损害”这一最高指导原则的要求,否则,债权人即有重复受偿的可能。
3、债权人单就某一债务人为履行请求、免除、混同、债务变更或时效完成,对于其他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这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不真正性”体现之所在。但是,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于“终局责任人”债务之免除,对于非终局责任人之债务,在免除的限度内,也发生消灭的效力,否则,将使非终局责任人陷入求偿不能之不利的境地。
对内效力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实质上即是各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分担、得否发生求偿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