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6 16:26
不间断原则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连续进行而不得中断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庭审判人员在案件全部审理过程中都不得更换,如更换一人则全案须重新审理;在某一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除正常休息外,不得随意中断,即使有正当理由确需暂时中断的,也不能中断时间过长。不间断原则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被确认,现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常因素对审判的干扰,以利于作出正确的裁决。在中国,符合法定情形而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正文
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如因故中断审理,下次开庭时应重新进行。审理终结后,审判人员应随即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在提出其他司法民主原则的同时,也主张审判不间断原则。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便被确认下来,并由各国相继规定在法律中,当时英国规定:若审判案件一日不能完结时,经法官(陪审官)协议后,可以延至第二天,但法官(陪审官)必须停留在一间屋内,不能与外人来往通信。若法官(陪审官)在审理案件时有病或死亡,本案法庭组成人员必须全体解散,另行组织和更新程序。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审理及辩论一经开始,应即继续进行而不间断,并应与各方面断绝来往,直至陪审员提出评断为止。许多国家的现行诉讼法也都规定了不间断原则。联邦德国1975年《刑事诉讼法典》在规定不间断原则的同时,在第229条中还规定:“中断审判期间总计不超过十日的,可以恢复中断的审判继续进行,中断总计超过十日的,审判重新开始。”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在开庭后更易审判官时,应当更新公审程序。但宣告判决时,不在此限。”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审判官有更换时,当事人应当陈述以前言词辩论的结果”,“独任审判官有更换时,就以前已经进行过询问的证人由当事人提出再询问的申请时,法院应当进行该项询问。合议制的审判官有过半数更换时,就以前已经进行过询问的证人,由当事人提出再询问时亦同”。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37条第2款规定:“每宗案件的审判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工作。在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结束以前,同一审判员不得审理其他案件。”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35条第2、3款规定:“案件的审理以口头的方式并在不改变审判员组成的情况下进行。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审判员中有一人被替换,则案件的审理应当从头开始。每宗案件的审判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在已开始的案件审理结束以前,或宣布延期审理以前,审判庭无权审理其他案件。”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0条、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46条分别根据上面两个法律作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