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4-02-24 02:33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更加灵活,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人身险包含养老险、健康险、重疾险等子险种,商业养老险是人身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重点。

发展背景

2020年12月16,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更加灵活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即将推出。

人身险包含养老险、健康险、重疾险等子险种,商业养老险是人身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重点。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促进人身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进行了部署。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来加快建设。对此,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吹风会上坦言,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较为迅速,但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相比,仍较为滞后。

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是保险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也是认真落实养老金融改革相关工作部署、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落脚点。

开展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指出,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

通知明确,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2022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2023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通知明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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