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20:47
专政是一个政体形式,是专制政治简称。
黑社会主义:
例如马科斯时期的菲律宾、苏哈托时期的印尼、土库曼、弗朗索瓦·杜瓦利埃父子统治下的海地、津巴布韦、赤道几内亚、前扎伊尔共和国。
1866年,福泽谕吉译《西洋事情》,将 despot 意译为立君独裁。1872年,中村正直将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论自由》译为《自由之理》,将 despotism 意译为霸政。1876年,何礼之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英译本译为日文《万法精理》,首次将 despotism 译为专制政治、专制。
13世纪,托马斯·阿奎纳提出“君权神圣”论。阿奎纳认为君主政体是各种政体中最好的。
17世纪初,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提出君权神授理论。1598年,写成《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一书,在书中宣称君主由上帝直接任命,否认罗马教会教皇的权威。1603年出版《神权》一书,宣扬国民绝对服从国王的理论。
马克思和卡尔·魏特夫曾提出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德语:orientalische Despotie)。
亚历西斯·托克维尔曾提出柔性专制主义(soft despotism)。
君主专制(英语:Absolute monarchy,德语:absolute Monarchie),又译为绝对君主制、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独裁制、绝对君主专制、绝对主义王权、绝对王权、或君主专政,一种专制君主制政体。早期埃及、希腊、罗马至欧洲中古时代,君主有做为世人与神之间的神圣角色,不仅是世俗的首领,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领;16至18世纪国家教会的建立使绝对君主制受到强化出现政教合一君主制国家,但从17世纪英国及其他国家开始,君主王权受到立宪化,其权力多从人民而来,而非从神而来。绝对君主制因此和后来发展出的有限君主制的君主立宪不同,在这个主权国家中,身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君主以独裁方式行使权力,他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不受到宪法或法律的限制,因此又被称为无限君主制,属于一种独裁政体,君位采用世袭方式产生。
作为一种专制制度,政治理论上,绝对君主制下的君主,为国家主权的唯一代表,对他的臣民与领土,有无限制的权力,其治权不受到任何其他司法、立法、宗教、经济或选举的制衡或约束,像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说的:“朕即国家。”(法语:L’état, c’est moi)。在历史上,王权有可能受制于封建、贵族、圣职者与资产阶级,如文艺复兴时期的王权,而文艺复兴时期王权往绝对君主制王权的发展。
在西方历史中,采用绝对君主制的代表有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与俄国沙皇彼得大帝。中国明朝君主亲理国政,又有大臣死生大权,故有历史家称之为中国的绝对君主制,其中明朝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集君权于一身,增强君主的绝对专制。在19世纪后,受民主思潮的冲击,采用绝对君主制的国家逐渐减少,仍然采行绝对君主制的国家有文莱、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马耳他骑士团、斯威士兰、梵蒂冈。
独裁政体又称独裁体制
是政治学概念,指由一个人或少数人集团,拥有绝对政治权力而不受宪政与法律限制的政体。这种一人或少数人统治的体制,和“多数人的统治”的民主相对立。独裁体制的统治权常由一人或一集团所垄断,通过不同的镇压机制来发挥其政治权威。
独裁体制会导致集权和极权,并违反人民主权原则,违背有限政府及权力分立和制衡等政府组织原则。近代以来的政治理论都反对独裁政体,认为此类政体侵害和违背民众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世界史上,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当时不少学者将独裁政体分为四类型:宪法独裁、共产独裁(名义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反革命独裁及法西斯独裁,然而世界各地发展出许多不同于这些类型的独裁如宗教独裁、家族独裁、等。
世袭专政(英语:hereditary dictatorship),又称家族独裁(英语:Family dictatorship),一种独裁政体的形式,名义上采取共和制,但是它的运作方式类似于君主制与独裁政体,国家独裁者的位置以血缘世袭方式掌握国家权力,传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位置,通常以威权主义方式来统治。
它与君主专制主要的不同点,君主专制是一种已形成的传统,但是世袭专政则是纯粹透过政治安排而建立的,背后不具备历史传统。世袭专政通常不认为他们的元首为君主,但类似于君主立宪制,这类国家可能会通过某些特别法,让统治者可以世袭,只是通常也会让统治者继续保有独裁权力。在军政府、军事委员会、军事独裁、威权主义及共产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中,很容易出现这种政治安排。
或称一党专政,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由特定的一个单独政党长年把持,没有政党轮替执政,只存在唯一执政党的一种非竞争性政党制度执政体制,通常也是独裁、专制或威权体制。
非竞争性体系下的一党制比一党执政外延要小,通常以法律形式确立一党执政,也可能通过现实力量如军政府达成,不允许有反对党,或者法律上只有参政议政但不能执政的合法政党。比如说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法律写明只准共产党为该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不容许另外其他政党执政。
一党制(one-party system)
一个国家内只允许一个合法政党也是执政党。
二战时期的德国纳粹党、意大利法西斯党和佛朗哥统治时期的西班牙,明令禁止其他政党存在,议会徒具形式,党魁垄断国家政权,通过暴力和恐怖方式维持统治。
二战时期日本的大政翼赞会,虽然名义上并非政党组织(当时日本法律已禁止政治结社),但实际上是以一党制的形式统治国家。
前苏联和冷战时期的东欧国家,以及越南、古巴等共产主义国家。共产党是唯一的合法政党,也是唯一的执政党,更是国内各种政治性社会团体的领导力量。
一党独霸制(hegemonic one-party system)
一个国家内除有一个独霸的执政党外,尚有其附庸卫星党;但限制人民组党参政。
中华民国在国民政府及迁台后戒严时期的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时期实施训政,国民党在以党治国的背景下是唯一的执政党。中华民国虽于1947年行宪,但随即因国共内战爆发而实施动员戡乱,同时实施党禁,直至1949年国民政府迁往台湾后仍然如此,直到1987年解严后才开放党禁、落实宪政。虽然无党籍人士在1950年台湾施行地方自治后,仍然可以透过直选方式成为地方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但当选数占总体比例极低,实际上无法制衡国民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与中共合作,参与执政。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指由无产阶级(仅从劳动取得收入的产业工人)统治的政体,是从废除资本主义迈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的统治;在此过渡阶段,无产阶级得压制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革命的反抗力量,打破阶级制度的社会关系,以创建一个新的无阶级的社会。
无产阶级专政的构想最早是由卡尔·马克思(1818年至1883年)提出,让做为多数者的无产阶级取得独裁专政的体制;由于马克思认为各国政府都是阶级独裁专政,所以他为认无产阶级专政并不会比其他的政府形式来的更糟。然而,1917年俄国的布尔什维克革命结果,并不是由无产阶级的多数者阶级专政,而是由一个宣称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政党专政。不同于马克思所预想的那样,而是像乔治·奥威尔(1903至1950年)及米哈伊尔·巴枯宁(1814年至1876年)所预见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作法最终变成由先前无产者(但已变有产者)的独裁专政政体
无产阶级专政在欧洲
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俄罗斯文)及斯大林的个人评论,打破了传统的三权分立而引进苏联宪法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
无产阶级专政在欧洲共产主义革命时在苏联及数个东欧国家获得实践。列宁以理论及政治革命来证成苏维埃,从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形式”变成跨国的政权形式。苏联的外交政策也使用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列宁和列夫·达维多维奇·托洛茨基发展出相关的国际无产阶级专政理念,讨论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在俄罗斯及其他国家成立方式、时机和进程。
斯大林主张十月革命证实列宁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正确;斯大林援引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来合法化其独裁统治的策略。透过法律及政治手段,斯大林在实践无产阶级专政时,强调权力往国家及政党的最高领导集中是强化国家力量的做法,无产阶级专政概念被用来合理化斯大林的个人权力及其推动新的集中式工业及军事发展策略来打造苏维埃,并合理化其恐怖统治手段。
在波兰,又称七月宪法或1952年宪法的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2年7月22日通过,打破了传统的三权分立而引进苏联宪法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
1917年俄国的布尔什维克革命结果,在具体政治实践上并不是马克思所预想的,由无产阶级的多数者阶级专政,而是由一个宣称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共产党专政,英国左翼作家乔治·奥威尔(1903至1950年)及俄国革命家、著名无政府主义者米哈伊尔·巴枯宁(1814年至1876年)皆批评共产党实践无产阶级专政的作法,最终演变成由先前无产者(但已变有产者)的独裁专政政体。
在1990年,苏联在戈尔巴乔夫的主导下,放弃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也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念
无产阶级专政在亚洲
中国引入无产阶级专政深受列宁及苏联革命的影响;后来中国和苏维埃在概念及实践上的差异,也影响了后来中苏交恶。北越在实践无产阶级专政时,在路线上莫斯科和北京有不同意见,而北越较倾向中国的看法。
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革命政权,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革命专政的形式因各国具体情况而定,而其主要特点是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组成政治革命联合。
在越南的无产阶级专政建立的议题上,毛泽东批评苏联的作法,反驳当时苏联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在越南可以以和平方式取得的想法。北越领导人胡志明的回应,较倾向当时中国的看法,并在中国人民日报1956年4月4日上发表专文谈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中国文化大革命政治宣传无产阶级专政的海报
无产阶级专政为文化大革命主要的意识形态及口号之一,表现在数张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宣传海报中,在1949年文盲率为80%到1964年文盲率降为57%的历史背景下,以海报图文的方式去对大众宣传特定想法及口号,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文革期间内部的路线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二份《七五宪法》,是以无产阶级专政想法设立的宪法,对治权来说提高了集权和任意性,而无产阶级专政的立宪模式在毛泽东去世、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仍影响着中国宪政发展。
毛泽东主张,无产阶级专政若无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其专政“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的专政”。
1975年,中国共产党左派强调要“就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对邓小平等进行批评。自改革开放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主张被官方描述成是毛泽东晚年过左的错误主张,,是“贯穿10年‘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的指导口号”。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仅在序言里表示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在条文不用“无产阶级专政”仅用“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现代中国的政治概念,由毛泽东提出,指在实现社会主义前的一种“国体”,当中“专政”的是工人阶级联合其他革命阶级,而不仅是工人或无产阶级。
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继承自列宁。马克思主义原来认为,权力只能由无产阶级或资产阶级单独掌握,而不能由“中间阶级”或几个阶级的联盟去掌握。1905年,列宁却提出“工农革命民主专政”方案,这是俄国建立纯粹无产阶级专政之前的政治制度。在20世纪20-30年代,共产国际在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也运用这种指导方针。
毛泽东划分世上的三类国体:1.资产阶级专政;2.工人阶级专政;3.“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
在人民民主专政中,“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当中工人阶级是最坚强的核心,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来行使领导权。其次是农民,他们是无产阶级最可靠的盟友。然后是小资产阶级,他们充其量是追随者。最后是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有可能离弃人民,加入“反人民”的敌对阵营。这4个阶级行使“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是人民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为了适应从战后转折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环境。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使用的一个概念,由毛泽东提出,毛泽东说,“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民主独裁”。毛泽东对此的解释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在这个概念当中,“专政”没有被当作贬义词使用,中国共产党视之为适合中国特殊国情的政治架构形式。
军政府(英语:stratocracy),又称军政、军人专政、军阀政治,一种由军人担任国家元首,由军队进行直接控制的政府形式。它是一种军事政府,绝大部份军政府是经过政变而建立起来的。军政府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实施军事法律,或宣布永久性紧急状态。
在一般情况下,军政府的大部份人员均来自军队之内的军人。有些军政府会吸纳一些文职官员,但军事统帅仍然掌握著最高权力。军政府会标榜自己无党派,并指责文职政治家腐败。
军事独裁与军政府,在概念上很类似,差别在于,军事独裁政府中的政府首长,不一定是由军官或军事统帅出任。然而,军政府的统治,通常都是专制独裁。
最典型的军政府例子,是缅甸的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几乎所有的政府机关,都由军队直接控制,宪法及法律都遭到废止
曾经由军政府执政的国家及地区
非洲
美洲
亚洲
欧洲
大洋洲
军事独裁
它类似于军政府(Stratocracy),但在概念上略有不同,军政府是指直接由军队来统治的国家。在军事独裁政府中,不一定是由出身军官的军事统帅来掌握政府权力,可能是由掌握了军队力量的独裁者来担任元首。它们也会相当程度的吸纳文职官员来协助他们统治。但是军队的军官与专家,通常对于政权有很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