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校组织法

更新时间:2023-09-29 20:32

专科学校组织法是中国国民政府教育部 192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共 13 条。规定专科学校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为宗旨。国立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审察全国各地情形设立;由省、市政府设立者,为省立或市立专科学校;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专科学校;专科学校之设立、变更及停办,须经教育部核准。

专科学校设校长一人, 教员分专任、兼任两种。学生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入学考试及格者。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 2年或 3年,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及格,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私立专科学校校董会之组织及职权,由教育部定之。专科学校规程由教育部遵照本组织法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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