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4 13:14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资央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国资委发起并指定相关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企业除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以外的,从特定来源形成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中国专项基金的来源渠道,根据财会制度可分为:
①企业内部形成。专项基金主要由企业内部形成。一部分是从成本中提取的,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另一部分由企业留利形成的,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后备基金。
②国家拨入。国家拨给企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拨款,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主要科学研究费。
③专项借款。企业为了完成某项专门工程,在专用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申请的各项专项借款,包括大修理借款,更新改造借款。
④专项应付款。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而临时占用的各种应付款项。
企业使用专项基金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先存后用、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等项原则,努力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