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

更新时间:2023-12-04 17:38

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概况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经常提到的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泛指针对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所发布的165号令中有明确定义,如165号令第二条有定义:

第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缴交人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交,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核发的且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号前的,由建设单位缴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缴交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交纳时间

业主应在办理以下任一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交易鉴定;收楼;领取房产证。

缴纳程序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认可通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的原则进行分摊到户,该方案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认可通过。

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7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二)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12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三)对定销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等)不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4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9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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