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艺术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3-04-28 14:50

东方艺术家协会是由国家级的艺术家、理论家、教育家和艺术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本会成立以来logo 拥有世界各国会员近千人(包括各国分会会员和团体成员),分布世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是华人界最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艺术团体之一。东方艺术家协会吸纳国家级的电影家、电视艺术家、音乐家、舞蹈家、美术家、书法家、戏剧家、武术家、杂技家、魔术家、艺术理论家、艺术教育家和艺术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者为会员,是综合艺术各门类的艺术组织。协会定期在北京,香港或其它城市举办作品展览、笔会、演出、论坛及国际性学术交流。

本会宗旨

弘扬中国文化,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把中国文化和艺术发扬光大。

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东方艺术家协会是全球华人艺术家和艺术爱好者的组织。 标志

第二条 东方艺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东方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是“ORIENTAL ARTIST ASSOCIATION”,缩写为“ORAA”。

二、任务

第四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艺术家和艺术爱好者从事艺术创作。

第五条 组织艺术家和艺术爱好者开展艺术评论和艺术理论研究的活动,总结、交流艺

术经验。

第六条 帮助、鼓励、引导华人艺术爱好者的创作活动,壮大华人艺术者队伍。

第七条 开展各项国际艺术交流活动。

三、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照片制作和组织领导工作等,在艺术事业上有一定成就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凡志愿加入本会者,需填写申请表,附交自己的艺术作品、著作或能表明自己

从事艺术活动的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订阅或赠阅内部资料的权利;

3.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提出申请;

5.会员的正当、合法权利应受到协会的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

2.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3.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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