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3-11-25 13:54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6年1月。至1989年8月,因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上级的要求,又多挂了一个“东莞市总商会”的牌子,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商会简介

东莞市工商联是一个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的民间性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从中逐步培养出一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积极分子队伍。近年来,市工商联(总商会)围绕“四力”(实力、活力、凝聚力、影响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1995年第一个镇级商会—黄江商会成立,目前,东莞市工商联(总商会)共有镇街商会32个(全部镇街都成立了商会组织),行业商会1个(五金机电商会);有基层党组织(支部)13个,会员企业党组织(支部251个)。会员从1982年工商联恢复工作时的122个,发展到现在共有会员3677个。工商联(总商会)现有主席1人,特邀顾问1人,名誉主席7人,副主席21人(其中2名为驻会副主席,其余19人是民营企业家),名誉副主席16人,正副秘书长8人,常委135人,执委136人。在会员中有全国人大代表1名,省人大代表3名,省政协委员8名,市人大代表40名,市政协委员81名。会员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占2.2%,从事制造业的占61.5%,从事服务业的占36.3%。会员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13个,占全市总量19个的70%,获得中国驰名商标9个,占全市总数16个的56%,获得国家免检产品34个,占全市总量76个的45%,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160个,占全市总量的75%。有7个会员企业入选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我市50强民营企业会员占了32家,东莞市50家优秀民营企业会员占了41家。2008年市工商联被授予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单位和广东省工商联系统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 市工商联(总商会)自办有刊物《东莞民企》杂志、《情况简报》、《情况反映》等刊物,并建有东莞商会网站,通过这些刊物和网络,一方面加强与会员的交流,及时将党的方针政策传达到会员中去。另一方面,将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为上级领导制定政策方针提供参考依据。2009年工商联及基层商会共向各级人大、政协提出议案21份、提案16份;向各级党政部门提出建议69份,其中被采纳或引起重视53份;向各级党政机关报送调研材料、情况反映、专题信息136份。较好地履行了参政议政职能。同时,还通过评选“和谐会员企业”推进和谐新东莞的建设。 努力为会员和民营企业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做好对他们的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他们的文化素质,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他们外出考察参观,拓宽视野,抓住商机,富而思进,在事业上再上一个新台阶,是东莞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又一项重要工作任务。2009年,市工商联(总商会)及基层商会共组织会员企业1136人次参加各种商务考察、贸易洽谈、展销会等活动,签订各种投资项目、合作协议36个,合计金额6600万元;协助政府引进项目11个,资金48800万元。举办学习会、座谈会130次,参加人数4503人次;举办讲座、研讨会83次,参加人数4841人次;举办、参加各种培训班45个,参加人数2988人次。通过开展“暖流行动”帮助会员树立信心,协助会员解决经济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55起,涉及金额1853万元;协助申报民营科技企业84个、科技项目127个;协助16个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为100多家企业融资近12亿元。 在此同时,东莞市工商联还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动会员踊跃参与扶贫救灾、尊老爱幼、捐资办学献爱心和捐赠社会治安基金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据不完全统计,市工商联(总商会)及各基层商会、会员企业历年来对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捐款赠物总值近7亿多元,参与光彩事业,到落后地区开办企业帮助当地经济发展投入资金近10亿元。仅2009年工商联和各商会、会员对文化体育、扶贫等各项慈善事业捐款达1524.5万元,捐助兴建学校、医院11所,到位金额1002.5万元。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莞市总商会。

第二条 东莞市总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莞市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东莞市总商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只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东莞市总商会工作接受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指导。

第六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 参与东莞市大政方针、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 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 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成心、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 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 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企业关系,调整经济纠纷;

(十二) 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团体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团体会员。

(二) 企业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的各类企业,企业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企业会员。

(三) 个人会员:承认东莞市总商会章程的工商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东莞市总商会个人会员。

与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东莞市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与东莞市总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东莞市总商会在镇区设立的商会及按行业设立的同业商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东 莞市总商会会员。

第十二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

(三) 参加本会各种活动;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

(二) 执行决议;

(三) 交纳会费;

(四)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了解考察;

(三) 经本会领导讨论审批;

(四) 缴交会费;

(五)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 团体会员入会费人民币5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500元。

(二) 企业会员入会费人民币5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500元。

(三) 个人会员入会费人民币3000元,以后每年会员费1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可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一)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刑罚者;

(二)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者;

(三) 给本会剩余或财物造成严重损伤者;

(四) 违反本会章程及阻碍他人执行本会章程者;

(五) 连续两年不缴会费者。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东莞市总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修改本会章程;

(二)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执行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推迟或提前召开,由执行委员户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执行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后,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执行委员会每年开会12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开会若干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主持会务、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总商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议须有1/2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议须有1/2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委员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及副会长。

第二十七条 执委和常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和荣誉职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处,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半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东莞市总商会会址设在东莞市城区旗峰路合和街商会大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莞市总商会。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陈国良

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会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草拟重要文件;负责人事、文秘、调研、督办、宣传、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会务、财务、信访、接待、行政、老干、保卫、医疗、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镇(街)商会秘书的培训;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及工商联会员出国(境)政审及因私证照的办理;为会员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户口出具证明;负责督办党组决定事项;负责机关并指导会员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检督察工作;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非公有制经济信息工作等。

(二)会员部

指导镇(街)商会领导班子建设和组织建设;联系和指导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团组织;负责建立和实施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联系制度,建立和管理会员数据库;建立重点会员企业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提出意见,负责本会领导班子人选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出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工商联执委、常委等职务人选的初步推荐和审核工作;负责出任本会常委、执委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负责会员的维权工作,协助会员企业处理经济纠纷,参与经济仲裁;负责组织会员开展光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

(三)联络部

负责本会机关和指导镇(街)商会的涉外工作;负责联系外商投资企业、留学生回国创办企业及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开展民间交流和对外经贸合作,协助政府做好引进工作;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培训工作;做好会员企业的宣传推介工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税收等的检查、督察;负责经济技术的咨询服务,引导民间投资,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贸活动;牵头管理会员企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考试、评审和初次认定工作及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评定和科技项目的推荐以及民营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为会员企业办理产品产地证明。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被评为“广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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