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6 08:10
“丝路电商”是为了推进“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打造的国际合作新平台,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商务技术应用、模式创新和市场规模等优势,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
丝路电商是按照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商务技术应用、模式创新和市场规模等优势,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丝路电商合作拓展了经贸合作新空间,探索构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体系,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古丝绸之路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
2016年以来,中国已与多个国家签署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合作伙伴遍及五大洲,“丝路电商”成为经贸合作新渠道和新亮点。
截至2023年10月,与中国建立电子商务合作的国家包括: 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 老挝、 泰国、 巴基斯坦、 新加坡、 白俄罗斯、 塞内加尔、 乌兹别克斯坦、 瓦努阿图、 萨摩亚、 哥伦比亚、 意大利、 巴拿马、 阿根廷、 冰岛、 卢旺达、 阿联酋、 科威特、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奥地利、 匈牙利、 爱沙尼亚、 柬埔寨、 澳大利亚、 巴西、 越南、 新西兰和智利。
2023年10月18日,关于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习近平说,中方将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同更多国家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
2023年11月23日,《“丝路电商”合作发展报告2016—2023》在浙江杭州发布。
2024年1月19日,“丝路电商”伙伴国增加到30个。3月,上海杨浦区提出积极发展“丝路电商”和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全力稳住经济的基本盘。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电子商务法
●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法
●支付服务和支付系统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海关法
中国与巴林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反商业欺诈法
●电子通信与交易法
●消费者保护法
●巴林商业公司法
●进口食品管制法
中国和塞尔维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内外贸易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贸易法
●电子商务法
●市场监督法
●商业秘密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
●两用物项进出口法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印度尼西亚第80/2019政府条例 关于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
●印度尼西亚第71/2019号政府条例 关于电子系统和交易的实施
●印度尼西亚第10/1995法 海关法
●印度尼西亚第8/1999年号法 消费者保护法
中国与菲律宾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电子交易法(第 4 号)》
●《消费者保护法(第 4 号)》
●《网络安全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
●《贸易竞争法》
中国与老挝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2年电子交易法》
●《2008年合同法》
●《2010年消费者保护法》
● 2011年中小企业促进法》
●《竞争法》
中国与泰国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电子交易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
●《海关法》
●《消费者保护法》
●《外国商品反倾销和补贴法》
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2年电子交易条例》
●《2007年支付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法》
●《2013年贸易组织法》
●《2017年公司法》
●《2015年反倾销税法》
●《2010年竞争法》
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电子交易法》
●《商品和服务税(电子服务)条例》
●《公司法》
●《商品交易法》
●《竞争法》
●《货物销售法》
●《个人数据保护》
●《所得税(电子服务)条例》
中国与白俄罗斯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电子文书和电子签名法》
●《国家商品(工程、服务)采购法》
●《白俄罗斯贸易和公共餐饮管理法》
●《支付系统和支付服务》
●《反对垄断活动和发展竞争》
●《消费者保护法》
中国和塞内加尔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电子交易法,第2008-08号》
●《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008-12号》
●《信息社会创新法,第2008-10号》
●《塞内加尔海关法典(1987年12月28日第87-47号法)》
中乌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案和增补案》
●《电子支付法》
●《电子数字签名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
中国和瓦努阿图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瓦努阿图共和国外交、国际合作与对外贸易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电子商务法》
●《电子交易法》
●《消费税法》
●《营业执照法》
●《物价控制法》
中国和萨摩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萨摩亚独立国工商劳工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8年电子交易法》
●《2016年竞争和消费者法》
●《1998年营业执照法》
●《1975年商品销售法》
中国和哥伦比亚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999年8月18日关于电子商务第527号法》
●《2012年11月22日关于电子签名和其他规定的第2364号法令》
●《2014年2月19日关于数字签名和实体认证的第333号法令》
●《2011年10月12日关于消费者保护第1480号法》
中国和意大利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消费者保护法》
●《电子通信法》
●《数字管理法》
●《关于实施一般消费税指令(第2008/118/EC)并废除第92/12/EEC号指令的立法决定(第48号)》
●《调整国内立法以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2016/679号关于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条例并废除第95/46/CE号(个人数据保护一般规定)的规定》
●《关于实施欧盟第2009/136/EC号和2009/140/EC号以及2006/2004/EC条例的第196号立法法令的修正案》
中国和巴拿马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定义和管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文件、签名和认证实体以及电子文件交换的法案》
●《第55号法-海商法》
中国和阿根廷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数字签名法》
●《促进软件产业法》
●《促进软件产业法修正案》
中国商务部与冰岛外交外贸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第30/2002号法案-电子商务和其他电子服务》
●《第28/2001号法案-电子签名》
●《第90/1999号法案-支付系统中转账命令的安全性》
●《第77/2000号法案-个人数据处理的隐私保护》
中国和卢旺达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第18/2010号法-电子信息、电子签名和电子交易法》
●《第07/2009号法-公司法》
中国和阿联酋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联邦2006年第1号法-交易与电子商务》
●《联邦2006年第24号法-消费者保护》
●《2015年第2号 商业公司法》
中国和科威特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4年第20号-电子交易法》
●《1980年第68号-贸易法》
中国和俄罗斯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
●《联邦电子签名法》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民经济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第370-Ⅱ号-电子文件和电子数字签名法》
●《第296-IV号-海关法典》
中国和奥地利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联邦电子商务法》——链接为检索奥地利法律库得到的该国与电子商务法(E-Commerce-Gesetz)相关的法条,其中还包括:
●《金融刑法》(Finanzstrafgesetz);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法》(Netz- und Informationssystemsicherheitsgesetz);
●《2003年电信法》(Telekommunikationsgesetz 2003 );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商务部和匈牙利外交与对外经济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3年第100号法-电子通信》
●《2001年第108号法-电子商务服务和信息社会服务的某些问题》
中国和爱沙尼亚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法》
●《消费者保护法》
●《海关法》
中国和柬埔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海关法》
●《商业企业法》
●《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法》
中国和澳大利亚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999年电子交易法》
●《2011年电子交易修正法》
●《1995年关税法》
中国商务部与巴西工业外贸和服务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976年4月7日第1.455号法令-旅客行李、海关仓储及扣押外国商品的一般规则》
●《1966年11月18日第37号法令-所得税,海关措施和其他事务》
●《1965年2月17日第55.762号法令-外国资本》
中国商务部和越南工业贸易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电子发票规定》
●《规范电子商务网站相关信息的通知、注册和公开程序》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运营管理条例》
●《电子商务网站管理规定》
●《税收领域的电子交易指南》
中国和新西兰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安排》
●《2003年电子交易条例》
●《1986年商业法》
●《1988年关税法》
中国商务部与智利外交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第20997号法-海关现代化》
●《第19496号法-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20416号法-对小企业的特殊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115号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批〈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商电发〔2023〕1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关于在上海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由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挥上海在改革开放中的突破攻坚作用,鼓励先行先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开放,打造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高地,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扎实有效推进“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注重总结经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23年10月17日
12月14日,《浦东新区推进“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行动方案》正式发布,从5个方面提出24项具体任务。根据方案,到2025年,浦东新区将基本建成“丝路电商”综合服务体系,高质量打造“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中心功能区,以此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一步推动贸易合作。
2024年9月25日,在“丝路电商日”启动仪式上,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崔卫杰发布了《“丝路电商”合作发展报告2024》。《报告》显示,2023年以来,我国“丝路电商”伙伴国增至33个,贸易数字化是支持全球贸易增长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