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29 15:41
两岸台胞民间交流促进会于2006年3月2日在北京成立。英文全称为“ACROSS THE STRAIT TAIWANESE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ASTEA”。是由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发起的,由台盟地方组织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台籍人士或涉台团体以及其他热心于台湾问题研究和促进两岸民间交流、矢志于为两岸同胞谋福祉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主要业务是:向广大台湾同胞介绍祖国大陆在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祖国大陆促进有关两岸关系发展的方针政策,听取和反映台湾同胞对祖国统一和两岸交流交往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海峡两岸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宗教、艺术、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在大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的传统,团结祖国大陆、台湾、港澳及海外的台胞,促进海峡两岸的民间往来与各项交流,依法维护台胞权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本会首任会长张克辉,名誉会长张克辉,第二届、第三届会长林文漪,第四届会长苏辉。常务副会长汪毅夫,副会长吴国祯、陈蔚文、杨健、黄志贤、张宁,秘书长郑世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两岸台胞民间交流促进会。英文全称为“ACROSS THE STRAIT TAIWANESE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ASTEA”。
第二条 本会由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发起,由台盟地方组织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台籍人士或涉台团体以及其他热心于台湾问题研究和促进两岸民间交流、矢志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的传统,团结祖国大陆、台湾、港澳及海外的台胞,促进海峡两岸的民间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贯彻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和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贯彻《反分裂国家法》。推进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促进祖国完全统一的早日实现;
(二)向广大台湾同胞介绍祖国大陆在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祖国统一的有关方针政策,听取和反映台湾同胞对祖国统一和两岸交流交往的意见和建议;
(三)促进海峡两岸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宗教、艺术、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在大陆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 人,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入会:
(一)台盟地方组织;
(二)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涉台团体或台籍人士;
(三)适合于参加本会的有关研究和交流活动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台盟中央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入会时一次性交纳。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的理事审议同意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日两岸台胞民间交流促进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