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更新时间:2024-01-18 21:49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即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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