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30 12:01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支付特约教育单位除义务教育外所有学历入学、本科(含本科)以上非学历入学所需教育费用(学杂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担保贷款)。
凡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助学贷款。
贷款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地址、家庭地址、所在院校院系的详细地址;
3、 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受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年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4、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国家助学贷款除外;
5、 提供我行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国家助学贷款除外;
6、 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受教育者所在学校的学杂费和生活费之和,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
1、以我行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90%;
2、以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经我行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教育费用总额的60%;
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教育费用总额的80%。
人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个人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1、 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入学资料;
2、 我行受理并进行贷前调查;
3、 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不需签订担保合同);
4、 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等手续 (国家助学贷款不需此项),明确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5、 我行发放贷款;
6、 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7、贷款本息还清,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保险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