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1 14:16
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法采集数据、合法使用、提供数据合理的数据保存和使用时限、合理的数据质量保证制度、科学的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本文立足个人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和相对性等特点,具体分析个人数据采集和隐私权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探讨个人征信信息适用中的合法与不合法情形。
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法采集数据;
二是合法使用、提供数据;
三是限制数据保存和使用时限;
四是保证数据质量;
五是征信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六是违规处罚,即对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适当处罚;
七是掌握数据的机构必须执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具体的细化分类,探讨征信信息的合理适用,主要就表现在对合法行为的认可和对违法行为的禁止上。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一)合法情形
1、抗辩目的获取合法
抗辩目的取得合法是从个人征信信息合法采集的角度来探讨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在个人征信信息的取得上,加持两个标准,首先,这种取得是有目的的取得,必须以现有或者未来风险抗辩之目的,才可以对进行个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个人征信的采集,没有抗辩目的取得的信息不能作为个人资信认定的理由。其次,从取得主体的角度来说,只能是具有法定或者根据约定而能够成为征信信息采集主体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才可以进行有风险抗辩目的的征信信息的采集,除此之外的主体都不得参与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
2、抗辩目的使用合法
抗辩目的使用合法是从个人征信信息使用的角度来界定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在征信信息的使用上,首先要是具有风险抗辩诉求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才可以使用相关联的个人征信信息体系中的有关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任何的主体,包括征信信息采集权主体,都不得适用个人征信信息。其次,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同样要有风险抗辩的目的,法律关系相关主体使用个人征信信息,必须在相关关联抗辩情形下的援用,而不是没有抗辩目的或者没有抗辩情形下的使用。
3、正当程序取得使用合法
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同样具有程序的诉求,从一个方法论的角度来讲,个人征信信息的合法采集程序要包括限制数据保存程序、科学的使用时限、采集信息的质量保障制度、征信数据安全保证等方面。
4、正当重复使用合法
在征信信息的使用上,必然会拷问抗辩目的取得的个人征信信息能否重复使用的问题,根据法律价值的拷问和从个人征信信息的关联性角度分析,应该是不能重复使用的。
(二)不合法的情形
1、主动提供不合法
个人征信信息的使用,根据关联性要求,必须是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目的诉求,没有该目的的所有的使用都是不法或者是不良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主体、个人征信信息的获取主体,不得主动将所知晓或者拥有的征信信息主动的提供给新的征信信息诉求主体,在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主动援用征信信息抗辩的情况下,主动提供缺乏个人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和相对性要求,不能成为个人征信信息合法使用的情形。
2、不特定对象公开违法
不特定对象公开是一个更为严重的情形,征信信息的采集和保存主体,以及在个人征信信息风险中取得的个人征信信息,都不能被不特定对象公开,虽然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某些个人隐私被以征信信息的方式给与了隐私权保护解禁,当时这种“解禁”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个人征信信息的关联要求和相对性要求的框架内实现的“侵权”豁免。
3、转提供违法
为了体现一种制度的公平,保护征信信息相对人的利益,个人征信信息的诉求和提供都应该是有法定的征信主体管理和提供,风险抗辩主体获得的个人征信信息,必须重视和尊敬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对性和关联要求,不得向新的征信风险抗辩主体进行提供。
4、无抗辩目的取得违法
从个人征信信息的概念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开看,个人信用数据库征信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必须是能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