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9 16:45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发布。
依据: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 1 日至最后 1 日。如:2019年 3 月 20 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填写“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 2 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2.第 3 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护照等。
3.第 4 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 5 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 6 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是,且不超过 90 天”或者“是,且超过 90 天不超过 183 天”。不填默认为“否”。其中,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写“是,且不超过 90 天”的,当年在境内实际居住超过 90 天的次月 15 日内,填写“是,且超过 90 天不超过 183 天”。
6.第 7 列 “所得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名称。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者多次所得的,应分行填写。
7.第 8~21 列“本月(次)情况”: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次)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各所得项目当月(次)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中第 25~30列相应栏,本月情况中则无须填写。
(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 8 列-第 9 列-第 10列。①第 8 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②第 9 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 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 20%填写。③第 10 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2)第 11 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 年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申报时,填写 5000 元。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填写 800 元;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按收入的 20%填写。
(3)第 12~15 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金额。
(4)第 16~21 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8.第 22~31 列“累计情况”:本栏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等按规定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时填报。
(1)第 22 列“累计收入额”:填写本纳税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支付给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累计收入额。
(2)第 23 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或者从业的月份数计算。
(3)第 24 列“累计专项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的累计金额。
(4)第 25~30 列“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截至当前月份,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的累计金额。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此处无须填报。
(5)第 31 列“累计其他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的累计金额。
9.第 32 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可不填,系统默认为 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 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 60%。
10.第 33 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 34~40 列“税款计算”: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情况。
(1)第 34 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③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④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⑤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其他扣除后的余额。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其中,适用“减按计税比例”的所得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减按计税比例的金额填报。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可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第 35~36 列“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填写各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3)第 37 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 37 列=第 34 列×第 35 列-第36 列。
(4)第 38 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填写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填写本月(次)减免税额。
(5)第 39 列“已缴税额”:填写本年或本月(次)纳税人同一所得项目,已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税款金额。
(6)第 40 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 40 列=第 37 列-第 38 列- 第 39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