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7 18:24
个人旅游贷款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境内居民进行出国旅游时的经费或作为出国旅游保证金向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进行贷款,此类行为即被称为个人旅游贷款。
个人旅游贷款(简称“旅游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境内居民。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住身份,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愿意并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5)能支付不低于旅游消费总额20%的款项;
(6)按规定参加旅行过程中的人身保险;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旅游贷款有出国旅游保证金贷款和旅游消费贷款二种。
出国旅游保证金贷款用于支付因出国旅游而需要向旅行社交付的保证金。
旅游消费贷款用于支付自旅游申请提出至旅游过程结束为止所发生的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出国旅游保证金贷款金额为旅游社规定的出国旅游保证金交付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旅游消费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指定旅游项目的旅游消费总额的80%,并且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起点金额为2000元。
贷款期限分为六个月和一年期二种,最长不超过1年。
个人旅游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
个人旅游消费贷款的还款,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或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二种还款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借款人选择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款人选择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将贷款划入以借款人姓名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帐户,或者以借款人名义直接以转帐方式划转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并通知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发放或划款回单。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旅游服务的发票或收据以供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