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5 19:02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它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等五部门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纳税人均可投保。
2018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发布。
2018年5月16日,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6日下午,6家保险机构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首批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销售。这6家保险机构分别为: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太平养老、泰康养老。
2023年9月5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当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2018年6月7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正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三个试点区域开售。
截至2019年9月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销售额不足2亿元。
截至2020年4月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
2018年6月6日银保监会在下发给6家保险机构的批复中,共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向消费者全面充分说明产品基本条款和产品账户利益条款等,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
二是,公司要科学引导和管理客户需求,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三是,公司应加强业务现金流监测和偿付能力管理,定期开展准备金充足性评估,防范经营风险,确保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四是,对于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司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如果一位参保人每月应税收入17000元,那他每月保费扣除限额为1000元,实施个税递延政策后他每月少缴个税250元,一年少缴3000元。
假设一位参保人从30岁开始购买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每月拿出1000元投保,产品保证收益率是复利3.5%,等60岁退休时,总共缴纳保费36万元,但账户价值变成了61.8万元。通过精算,一个月可以领到2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