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3 13:27
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介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组织。比如消费经纪人为消费者创造收入,为厂商创造利润,在消费者和厂商之间起中介服务作用。消费经纪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房地产卖房也是利用中介服务。
7.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类
含保险代理、咨询服务,保险公估,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荐服务,期货,非银行类金融咨询中介服务等。
8.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类
含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形象设计、诊断等服务,建筑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中介服务等。
9.科技中介服务类
含质量、计量检测及认证服务,科技咨询公司,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等。
10.文化、教育、体育中介服务类
含文化经纪,文化传播,演出公司,礼仪公司,教育咨询服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民间教育质量监督服务,高等教育咨询、评估服务、体育经纪等。
11.广告业
含广告咨询、策划、设计、传播等。
12.法律、公证服务类
含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等。
13.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14.其他中介服务类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种中介服务,如典当、拍卖、旅行社、物业管理、担保、会展服务、产权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为促成他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委托等中介业务,他方为此支付佣金的协议。办理中介业务的一方为中介人(经纪人),另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活动进行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经济交往和各种民事活动,以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内容也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中介服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合同定义
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项工作成果,而是服务行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包括居间、行纪、代理行为等。
合同涵义
中介合同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上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总称,因此,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单纯的居间、行纪或委托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结合。中介人与委托人应根据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务性质来决定签订何种中介合同,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其他特征
这一特征是由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办理购销、寄售等动产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总之,中介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有偿与无偿服务区别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务合同多为有偿合同,但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是法律鼓励无偿地助人济困的高尚道德。
诺成与不要式区别
中介服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起即成立,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期货经纪合同、证券中介合同、保险中介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