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1-01 15:47

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简称西藏工委)是是1951年至1965年期间中国共产党在西藏的领导机构,是组织实施中央关于解放西藏、经营西藏方针的领导核心。

历史沿革

1950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成立西藏工委,张国华任书记,谭冠三任副书记,同时中央决定十八军为进军西藏的主力。同年十月解放昌都,为和平解放西藏奠定了基础。1951年5月23日,十七条协议签订,西藏和平解放。6月7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决定西北西藏工委组成,范明任书记。6月11日,中共中央决定为统一领导西藏工作,吸收西北西藏工委的范明等三人参加西藏工委组织,并增加范明为副书记。1952年3月7日,中央决定张经武兼任西藏工委书记,张国华任第一副书记,谭冠三、范明任第二、第三副书记。1959年平叛改革前西藏工委有委员15人,候补委员3人,并成立了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8人。

党在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西藏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逐步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为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革创造必要条件,使西藏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即认真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以反帝爱国统一战线为中心开展上层统战工作,首先是争取团结达赖和班禅及其上层的大多数,相应地进行影响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因此进藏初期,除昌都以外西藏工委及其所属的各分工委,对外一律以驻藏人民解放军名义出现,这种情况直至1955年7月1日为止。

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建立。由于对形势缺乏正确估计,认为民主改革的条件基本具备,从而增设组织机构,大量调进干部、大量吸收本地干部,中共中央1957年春及时作出西藏至少六年不进行民主改革的正确决策,西藏工委同年十月完成了精简机构、减少人员、紧缩开支等任务。这个时期先后在昌都、波密、拉萨、江孜、日喀则、阿里、山南等地,建立了部分宗(县)党委,但没有条件建立乡、区党组织,仅发展了少数中共党员。组织机构的设置,是采取“少而精”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1959年3月至1961年4月西藏基本上完成了平叛、民主改革任务,这以后,执行稳定发展的方针,巩固民主改革成果,发展农牧业生产,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权,经过试点,有步骤地发展党员、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党的领导机构和组织建设有较大的增强,为开展工作,从内地调进大批干部,工作机构也有相应的调整和充实。

西藏自治区于1965年9月1日成立,中共中央决定西藏工委自1965年9月1日起改名为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并成立书记处,张国华任第一书记。原西藏工委副书记均为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原西藏工委所属昌都、日喀则、山南、那曲、阿里五个分工委,均改为地区党委,原西藏工委扎东特委改为自治区党委扎东特委,拉萨市委名称不变。至此,中国共产党在西藏的组织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历史评价

西藏工委从创建至完成历史使命, 存在了15年之久,且与西藏和平解放、平叛和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相始终。它历史性地填补了党的西藏地方组织工作的空白,成为中共西藏地方党史的开端, 并为西藏自治区成立后党的建设奠定了组织 、干部和工作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说, 一部西藏工委的历史,就是一部西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也是一部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史。西藏工委领导西藏各民族走上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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