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06:36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China Talent Ideology and Morality Institute)主要从事人才思想道德重大课题的理论研究,研究探索人才思想道德规范体系,弘扬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的正气,结合我国人才思想道德的实际现状,为促进我国人才思想道德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经济发展做出人才思想道德的教育和保障作用,广泛吸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各类高素质人才作为会员,共同参与研究人才思想道德的建设问题。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China Talent Ideology and Morality Institute)中华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协会成立的二级学术研究会。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China Talent Ideology and Morality Institute)主要从事人才思想道德重大课题的理论研究,研究探索人才思想道德规范体系,弘扬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的正气,结合我国人才思想道德的实际现状,为促进我国人才思想道德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宗旨是: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经济发展做出人才思想道德的教育和保障作用,广泛吸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各类高素质人才作为会员,共同参与研究人才思想道德的建设问题,积极推广与人才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相关的研究成果,全面提升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又好又快的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一)办好《思想道德论坛》(注册刊号:国际刊号ISSN 1997-3624/TTTLE:THINKING AND MORALITY FORUM),刊登本会会员、社会著名学者、知名人士及党政领导干部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弘扬优秀传统思想道德文化,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有关的社会活动、学术研讨会、展览、文化交流、影视作品制作、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出版相关研究成果专集;
(四)组织邀请国家著名专家和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查会员单位,帮助解决企事业单位思想道德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相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或企业组织提供与本会研究成果、项目转化的相关服务;
(五)组织评选年度思想道德模范和思想道德优秀单位的活动。
韩 英(名誉会长):共青团中央原第一书记,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共第九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十一届中央委员,政协第五届、八届、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历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山西省委书记,煤炭工业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成员。
程连昌(名誉会长):原人事部副部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历任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航空工业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研究员。
戴俭明(名誉会长):男,1944年7月,安徽省含山县人,中共党员。1962年7月从安徽省巢县中学毕业,考入安徽大学政治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66年大学毕业,因“文化大革命”留校待分配。1968年4月分配到一国防工厂工作,接受过劳动锻炼,担任过工厂党委宣传干事、团委副书记、车间党支部书记、厂政治处副主任。1978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现实经济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1981年9月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分配到中央纪委工作,先后任中央纪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中央纪委研究室副主任,正局级纪检员、监察专员兼中央纪委机关刊物《党风与党纪》编辑部主任,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主任,2003年6月任中央纪委副部级巡视专员。
王瑞璞(会 长):中央党校前副教育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民经济管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乐原(执行会长):著名思想政治工作专家,1994年开始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曾受到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接见;先后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以人为本 惠及民生 为和谐社会筑“多赢”平台》等数十篇论文。在中央党校中国市场经济报社工作期间,应邀参编:《中国共产党党务工作全书》、《党委书记工作大典》(2009年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中国思想政治工作年鉴》、《中国财政工作全书》(2006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现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工作,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5年,已出版专著:《新世纪民盟思想政治工作通论》(2005年群言出版社出版)。《新世纪中国人才战略发展的探索》(2007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新世纪党务工作全书》编委(2009年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2008年被选为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执行会长、秘书长,《思想道德论坛》杂志社主编、社长,中国思想道德研究文选集编撰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科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育人用人科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人才资源开发协会副会长。
葛剑平(高级顾问):1962年6月出生,男,汉族,生态学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民盟北京市委主委,民盟中央常委、北京市十一届政协副主席,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主要从事生态系统分析与区域评价,景观破碎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机理等方面的研究。2003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1998年获中国青年科技奖、1998年获全国优秀教师奖、1996年获国务院政府津贴、1996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996年获霍英东青年教师三等奖、1994年获林业部科技进步二等奖、1999年获黑龙江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常务理事单位
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科学专业委员会
全国育人用人科学专业委员会
北京医院
北京思德源文化交流中心
北京人才资源开发协会
北京领域城市设计研究院
北京长力联合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少林寺
河南淅川电业局
上海中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勇顺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攀枝花三金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三兴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 (China Talent Ideology and Morality Institute)(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为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的专业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研究会的宗旨是: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经济发展做出人才思想道德的教育和保障作用,广泛接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其他各阶层组织,推广人才思想道德方面的研究成果,为提高人才思想道德水平、全面提升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做贡献,为构建和谐社会、振兴中华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
第四条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2008室(邮编100013)。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会的工作任务:
(一) 办好《思想道德论坛》期刊(双月刊),注册刊号:国际刊号ISSN 1997-3624/TTTLE:THINKING AND MORALITY FORUM;刊登本会会员、社会著名学者、知名人士及党政领导干部相关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 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与人才思想道德研究有关的社会活动、学术研讨会、展览、文化交流、影视作品制作、人才培训等活动;
(三) 出版相关研究成果专集;
(四) 组织邀请国家著名专家和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查会员单位帮助解决企事业单位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相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或企业组织提供与本会研究成果、项目转化的相关服务;
(五) 组织评选年度思想道德模范和思想道德优秀单位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法人会员(团体)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团体或个人;
(二) 在社会具有良好的信誉、热爱中国的传统文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优秀企业,著名院校专家教授、科技学术专家、思想道德模范代表、英模群体、小康建设带头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
(三) 国际知名友好人士及港、澳、台著名社会活动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自动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研究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研究会领导机构;
(三)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人事任免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定期召开研究会工作会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除第二条、第四条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很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热爱研究会的工作,德才兼备;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注: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本会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赠送、资助;
(三)政府项目资助;
(四)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社会活动和良好的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楚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8日理事会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