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更新时间:2023-05-24 1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的命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签发情况

第六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一、任命陈敏章为卫生部部长。

免去崔月犁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王芳为公安部部长。

免去阮崇武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李铁映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免去赵紫阳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四、任命曾宪林为轻工业部部长。

免去杨波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4月11日

第七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9月4日

第八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第十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第十一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二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的决定:

免去杨传堂的交通运输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小鹏为交通运输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9月3日

第十三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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