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1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是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3年3月30日第九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3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4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989年7月6日的决定:
一、任命顾秀莲(女)为化学工业部部长;免去秦仲达的化学工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阮崇武为劳动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的决定:
免去蔡武的文化部部长职务;
任命雒树刚为文化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