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1 03:00
特赦令,又称为“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国家机关会公布被赦人的名单,仅赦刑而不赦罪,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
特赦令,又称为“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国家机关会公布被赦人的名单,仅赦刑而不赦罪,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
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一)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二)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三)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四)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有根据需要进行特赦的传统,在封建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对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实行特赦。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在近代对其过去的当权者进行过特赦。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2、由于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国家元首登基、国王的生日、皇家婚礼、周年的国庆日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时就曾对清朝废帝溥仪及部分国民革命军被俘将领施行特赦。
3、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九次特赦。对前八次特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一)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除第一次特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
(二)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人。
第一次特赦的内容是:
1、释放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
2、释放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时间经过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或者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时间经过2/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反革命罪犯;
3、释放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时间经过1/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或者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时间经过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普通刑事犯;
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有期徒刑;
5、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几次特也都是针对战争罪犯中的几类犯罪人,而没有针对特定个别犯罪人。
(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一方面,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没有开始执行刑罚的,不实行特赦;另一方面,也并非对执行过一定刑期的战争罪犯均予以特赦,只是对其中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犯罪人,才予以特赦。
(四)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月29日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同日签署特赦令。根据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共特赦50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共特赦1428人);
3、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共特赦122人);
4、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共特赦29927人)。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4.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7.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8.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8.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胡某武诈骗案——前罪被特赦后发现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6刑终741号
被告人胡某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
2015年7月起,被告人胡某武先后设立量赢公司和墨昌公司,并以量赢公司为依托,成为天津贵金属和青岛齐鲁的会员单位代理商;以墨昌公司为依托,成为华益金安和西部贵金属的会员单位;以个人名义成为华中矿的会员单位代理商;并从上述现货交易平台分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的提成以及客户的全部交易亏损作为返佣。2017年4月起,被告人胡某武又从他人处购得私自构建的AMS平台及软件、签约成为宝富国际的代理商,以外汇交易为名,通过赚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点差和交易亏损进行非法获利。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胡某武以量赢公司、墨昌公司为依托,招募周某飞、宋某杰和陈某志、刘某、钱某杰、钱某成、朱某媛等人为副总经理、业务总监、业务经理,招募吴某胜、任某胜、陈某伟、曹某、沈某奇等人为指导老师,招募朱某杰、王某、朱某、时某、沈某、冷某成、史某航、李某悦、江某、钱某婷等人为业务员,按比例分取各自客户的手续费作为提成。同时,被告人胡某武在公司内设置注册开户、净入金量、留存资金等项目的PK制度,给予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员相应的奖惩,促使上述人员不断发展客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武等人指令业务员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对公司经营的现货、外汇平台进行宣传,将意向客户吸引到公司的“量融学院”网络直播间中,又通过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员和指导老师相互配合,虚构指导老师水平高、能力强的假象,谎称在老师指导下投资可以赚钱获利,以此骗取客户信任,诱使客户到公司经营的现货、外汇平台开户投资。在客户开户后,被告人胡某武等人又指令业务员利用“话术”,隐瞒公司与客户之间系对赌关系、公司赚取客户亏损以及交易手续费被杠杆放大等真相,虚构公司能够指导客户赚钱获利的事实,进一步骗取客户信任,恶意引导客户频繁进行交易操作,进而产生大量的手续费;同时又在客户盈利时指导客户平仓、换交易品种做单,在客户亏损时指导客户持仓、设置大区间止损点,进而导致客户的交易亏损。在客户亏损后,上述人员再次相互配合,谎称可以提供更高级别、更专业的指导老师,诱使客户继续加金、加仓及频繁操作,进一步骗取客户的投资款。被告人胡某武通过上述手段,利用华益金安、西部贵金属、华中矿和AMS平台,骗取包括浙江嵊州人马某波在内的数十名客户人民币920余万元。
2017年6月15日,嵊州市公安局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中暨大厦10楼的量赢公司进行搜查,查获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硬盘8个、公司印章5枚、银行卡2张、纸质材料36张及现金人民币47725元,均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次日,嵊州市公安局查封了被告人胡某武使用的9731中国银行账户,该账户内尚有余额人民币1577435.39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武由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波经济损失41796.65元,并获得了谅解。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连同办案机关冻结的被告人账户中的人民币1577435.39元及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7725元,发还相应被害人(名单详见附页);
三、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硬盘8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公司印章5枚、银行卡2张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武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胡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胡某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予数罪并罚的意见,因被告人之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在该特赦裁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前提下,被告人之前罪所判刑罚不再执行,故该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以被告人胡某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马某波的损失并获得谅解、部分财物被扣押并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对本案定性、金额等异议,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022年4月17日,缅甸看守政府发布特赦令,宣布对1577名该国服刑人员和42名外国服刑人员实施特赦。
当地时间2023年4月17日,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宣布,为了庆祝缅历新年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将根据刑法401条,对3015名本国服刑人员和103名外国人实施特赦,对于实施特赦的外国人将立即驱逐出境;而如果本国特赦人员再次犯罪,将继续执行此前未完成的刑期。
2024年1月4日,缅甸第76个独立日,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发布特赦令,赦免9700余名囚犯。
2024年4月17日,缅历新年第一天,缅甸国家管理委员会发布特赦令,赦免3000余名囚犯。
当地时间2023年8月14日,韩国总统尹锡悦召开国务会议,确定了“光复节”特赦名单。此次获特赦人员共2176人,包括富荣集团创始人李重根、锦湖石油化学集团名誉会长朴赞求、泰光集团前会长李豪镇、钟根堂会长李章汉、首尔江西区前区长金泰佑等人。此外,韩国政府还决定对软件业、信息通信工程、客货运输业、渔业等行政制裁对象近81.2万人实施特别减免措施,并假释了821名囚犯。获得特赦人员将于当地时间15日0时特赦生效。
非法拘禁、非法监禁、禁锢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