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0 09:04
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等规定。
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对起草的广播电视法的征求意见,这将会是新中国的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许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对保护未成年人、用户上传的节目、用户评论等作出要求和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评论等服务的,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审核等管理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清除相关节目内容等,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并责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内不得从事相关广播电视业务等。
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予以限制的,也将被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播放特定节目(栏目)、特定频道(网站、专区)或者特定频道(网站、专区)的商业广告等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播放特定节目(栏目)、特定频道(专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可以责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内不得从事相关广播电视业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附则显示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等也纳入管理。
附则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包括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
广播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剧片,是指电视和网络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纪录片等。
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是指集成并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服务的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运营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站及其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活动的机构。